李雲亮說業主物權(續73)沉重的歷史

李雲亮說業主物權(續73)沉重的歷史

李雲亮說業主物權(續73)

沉重的歷史

當我昨天,2018年5月31日,紀念自己說業主物權16週年,並把當年第一篇文稿重複再發表時,我深切感到歷史又回到我初始批判的原點,或者說歷史沒有前進一步。“大產權”和“小產權”始終是一對暗物質,在國家接受的陳華彬理論架構中不存在。

當初,我認為這個問題很好解決。特別是2000年代之初,房地產開發商銷售商品房,全國各地出現購房者大量集體簽約現象。集體簽約購買商品房,在市場經濟(自由經濟)條件下,邏輯上能夠組成合夥購買(一次性購買)。

商品房分別購買,多次性地、區分所有購買,對於購房者而言,不僅經濟力量十分微弱,從物權變動角度說,商品房實體邊界不明,明顯造成交易信息不對稱。即,購房貨幣信息清楚,貨幣購房信息不清楚。這是中國內地商品房交易30多年,業主物權始終混亂不堪的根源。

集體簽約購買商品房,購房者能夠組成合夥。購房合夥,一次性買斷一個建築區劃內的商品房。即,房產和地產一齊買斷,不動產整體買斷。這種貨幣合夥購房,物權變動信息將會很清楚:建築區劃紅線內的不動產物權完全轉而由業主合夥控制,開發商獲利淨身退出。至於合夥購房之業主內部法律關係,完全能夠用內部的不動產區分所有法律關係調整。

正是因為購房者大量集體簽約現象激發了我,2000年5月31日,我連續寫了三篇文稿。

第一篇:2002-05-3104:25:20,“霸王合同”的成因(假似寓言故事)

第二篇:2002-05-31 10:21:27,集體簽約的法律價值

第三篇:2002-05-3110:46:06,商品房買賣合同在賣不明白

這三篇文稿,我統一在“對物業管理的界外思考”這個大標題下。就像我如今用“業主公理”、“李雲亮說業主物權”這二個大標題一樣。

當初用“對物業管理的界外思考”這個大標題,是因為“搜狐焦點房地產網-業委會聯盟論壇”在很專一地爭論物業管理問題。

當時在北京,有一位領袖型業主——劉宏誠先生(互動百科)。他率先提出,物業管理不應是單一的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而我開始在“搜狐焦點房地產網-業委會聯盟論壇”上連續撰文,是想引導業主思考業主物權問題,所以定名“界外思考”。劉宏誠先生是“搜狐焦點房地產網-業委會聯盟論壇”版主。因此,我和劉宏誠先生見面相識。

2002年,我還參與了“法學時評BBS/民法典動態”(法學時評BBS版主胡豐)的一個大討論:梁慧星教授和鄭成思教授之論戰——制定“物權法”還是制定“財產法”?我以“範亮”筆名的三篇文章參與討論。

2004年3月,胡豐為了回顧物權立法歷史這場重要的鄭-梁之爭,在“法學時評BBS”上重刊了2001年6月、7月、9月,中國社會科學院《要報》刊載的中國社科院法學所鄭成思教授《關於制定“財產法”而不是“物權法”的建議》等三篇文章。並重刊了同年梁慧星教授極詳細地反駁鄭成思教授的一篇長文《是制定“物權法”還是制定“財產法”?——鄭成思教授的建議引發的思考》。

胡豐重刊,還選刊了論戰中另外三人的五篇文章附隨於後:

1、2002年5月,徐國棟教授:《對鄭成思教授的論戰論文的觀察》;

2、2002年8月2日,範亮:《我看鄭-梁關於財產法和物權法之爭——從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看鄭-梁之爭(一)》;

3、2002年8月19日,範亮:《從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看鄭-梁之爭(二)》

4、2002年8月20日,範亮:《從老法學家和青年經濟學家各說歷史看鄭-梁之爭》;

5、2003年2月18日(中國民商法律網),梅夏英副教授:《從“物權法”與“財產法”的爭論看我國未來民法典》。

我很高興看到胡豐在他主持的“法學時評BBS”上這個重刊集:“【討論】梁慧星教授和鄭成思教授之論戰——制定‘物權法’還是制定‘財產法’?”因為,有我這個物權法學圈外人說話入選。

可惜,胡豐主持的“法學時評BBS”,以及劉宏誠主持的“業委會聯盟論壇”先後都消失了。幸好,除了胡豐那個“鄭-梁之爭”重刊集,我還保留了“業委會聯盟論壇”我的全部文檔。後者重要。畢竟,我非民法學界人,法學時評非我長留之地。

“法學時評BBS”被停,2006年4月,我進入“法律博客(http://www.fyfz.cn/)”說話。

最後,我前面話說2000年代初,全國各地出現購房者大量集體簽約現象,這給了我一個思考的窗戶。我不停地說,16年過去了,我說話的邏輯越來越沉重,物權法學公理化邏輯無法打開業主權利之門。

(未完待續)201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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