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独立评论撰稿人李云亮提醒业主群体

物权法独立评论撰稿人李云亮,由于没有渠道与物权法学界进行学术沟通交流,李云亮不得不致信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李云亮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一信中,其理由是: 如今,科学地审视陈华彬的博士论文,其“三元论”没有办法逻辑地解释业主物权遇到的基本问题,没有办法本着这个理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 起码,“三元论”不能解释2007年出现的《物权法》“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权法》“(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四十二条”之间的逻辑冲突。 这个逻辑冲突在立法上体现了开发商根本不受制于“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却又能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身份站立在他开发的物业小区当中,占尽区分所有解释权和区分所有非专有部分的处分权。 逻辑冲突造成现实冲突之严重,最高人民法院解说“开发商在物业小区开发过程中可能的侵权行为”时,在“三元论”中找不到相应的学术语言和逻辑预言,只好借用市言俚语“大小产权之说”,表达“小产权人不能有效对抗大产权人随意变更土地规划、进行插建等”现实情况[1]; 逻辑冲突造成现实冲突之严重,最高法还指出,“开发商在物业小区设立初期可能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⑴将物业小区的控制权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即使在物业小区的房屋大多已售完或全部售完时,也不向业主移交物业小区的控制权,而将物业小区交给自己设立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并想方设法让自己设立的物业管理公司永远控制和管理物业小区,把物业小区作为自己一个永久和稳定的营利工具。⑵……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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