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如何规定: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21)

美国法律如何规定: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21)

李云亮说业主物权(续58)

美国法律如何规定: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21)

前文说,在不动产问题上,欧陆物权法习惯物权法定。我们的《物权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法定状态,既死又愚。

《物权法》“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前后14条。其中11条,即80%规范共有关系和共有行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明显泡在共有这浑水中了。

我们的《物权法》还有“第八章 共有”。

第六章之共有,与第八章之共有,两章共有语文高度相似。居然,此共有与彼共有,互不相识,绝无往来。第六章之共有,与第八章之共有,不在一个家谱中,如此法定,肯定就不能是一家人了。

于是,我们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学论文,以及法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之判决,都不会在第六章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去引用或适用“第八章 共有”一般规则。中国的《物权法》,第六章与第八章,比邻若天涯。

《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 丁枚 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0月版)不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径直说建筑物的共有,并将业主的建筑物共有植入该民法典“第七章 共有”之中,列为“第二节 建筑物的共有”,且在第二节末尾一条(第1139条【共有规则的准用】)规定:“在本节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准用共有的一般规则(参阅第1100条及后条)”。

应该指出,法律架构,将业主的建筑物共有植入民法典物权法共有大逻辑之中,这表明,业主的建筑物共有与物权法一般共有,有直接逻辑关系(血缘关系)。

其实,在中国大陆的民法学家中,认定这些共有如此血缘关系的学者大有人在。

比如,厦门大学的徐国栋教授,在他著名的《绿色民法典草案》中,就将“第五节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植入该民法典草案“第三章 共有和准共有”之中。

再比如,武汉大学的孟勤国教授,在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也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第116条—第119条,植入该草案建议稿的“第五节 共有”之中。

徐国栋教授和孟勤国教授都以这种植入方式,清晰地认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与物权法的一般共有,有血缘关系。

可惜,这些别样的、细致的、颇有见地的学术内容,没有引起这个专业的学界注意。

明确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权法》一般共有有血缘关系,这对于业主维护自己的权利具有“战略”意义。

(未完待续)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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