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亮说业主物权:业主自治问题

李云亮说业主物权:业主自治问题

李云亮说业主物权:业主自治问题

这些年,无论是学者的论文,还是市民的言论,说到商品房业主维权,总要提到业主自治,从业主自治说起。

由于业主要开业主大会,需要筹备业主委员会,需要管理自己的共有物业,需要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等等,这些年,业主们总是遇到各种各样的妨碍、阻力。业主维权即起。于是,专家论文、社会言论常常从业主自治的角度,把问题拉扯到一个社会政治的高度——自治。太耸人听闻。似乎不谈业主自治就不能逻辑地分析问题了。

自治这个概念是一个政治概念。比如民族区域自治、城市居民自治、农村村民自治。这些自治,都有相应的国家法律制度支持,在国家政治范畴内。

业主自治算什么自治?!各路专家很兴奋地提出“业主自治”概念,搅乱人们思维,恐慌政府感觉。其实,全国上下都说不清楚“业主自治”。

混乱对谁有利?问题久拖不决,肯定对既得利益集团有利——水,越浑越好。长久浑汤,更好。

全世界的房地产开发商,都会把未出售的商品房,先委托给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维护打理,以保持商品的干净整洁。商品房销售不可能拒绝、排斥任何形式的前期物业管理。区别,只是开发商自立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或外聘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开发商销售商品房,全世界的购房者都会遇到销售商(开发商)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二个合同对象(不只是开发商一个。明暗都是二个)。全世界的购房者都不可能无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存在。

问题在于,中国内地的购房者成为业主之后,没有一个法律程序顺利地从开发商设立的(或聘请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手里取得物业管理权。

然而,这不能成为一个政治问题。也不是一个政治问题。只是一个法律问题。

全世界其他国家都有法律程序解决这个问题。内地也有不少学者论文,甚至名牌大学立项研究这个课题。只不过,这些放眼世界的研究,如石沉大海,没有引起注意。

内地出售商品房,突然冒出一个新兴的业主群体,要从开发商那里接手管理极具财产独立性的许多物业地盘。当初没有物权法,没有任何法律准备。政府手忙脚乱,法规决定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不认可是业主对自己财产的管理。因此历史性地种下错误的逻辑苦果。

一个错误的社会逻辑,从无到有容易,从有到无困难。因为,思维有顽固的习惯性。

于是,当时就有政治思维爱好者提出:“居住改变中国”。把业主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明确引导到“业主自治”这个社会政治问题中,造成业主管理自己的物业问题政治化。这个政治纠结,从此无解。

其实,业主自己管理自己的物业,是业主物业应有自己的管理权而已。放眼世界去看看吧!

业主自治,这个帽子太大。说到底,一切只是业主物业自管,只关乎业主物权逻辑行为的合法性,只是业主自物权的逻辑行为。社会不必为此政治过敏。政治思维爱好者最好收起那些政治化社会问题的习惯,不要给社会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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