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運用抵押擔保實現債權?

如何運用抵押擔保實現債權?

香城貿易中心與香城傢俱廠簽訂合同,向後者定製一批辦公桌椅。合同中約定傢俱廠應於2009年5月18日向貿易中心提供按照其要求製造的150套辦公桌椅。貿易中心在合同成立之日向傢俱廠支付1/10的貨款,剩餘貨款在傢俱廠交付辦的公桌椅被貿易公司驗收後的十日內付清。為督促貿易公司按時全額給付貨款,傢俱城要求貿易公司提供擔保。故貿易公司以公司的一套打印設備作為抵押作為支付剩餘貨款的擔保。後來,傢俱廠如約提供了辦公桌椅,但貿易公司由於資金週轉問題,未能及時付清貨款。於是,傢俱廠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變賣作為抵押物的打印設備,以有限償還貿易公司未付貨款。最終,該請求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設立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合同。在抵押合同中,應當註明被擔保的主債務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財產的狀況(包括但不限於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等)、抵押擔保的範圍等事項。

如何運用抵押擔保實現債權?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抵押權的設立不僅直接涉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還及於抵押人的一般債權人和其他與抵押物有利害關係的人,因此法律對抵押權的設立有嚴格的形式要件。抵押登記是指在不動產或特殊動產上設立抵押權時,按照法律規定在抵押物登記機關進行抵押情況記載的法律程序。根據抵押物的不同類型抵押登記分為必須辦理的抵押登記和自願辦理的抵押登記:必須辦理的抵押登記是指當抵押物為建築物、土地等不動產時,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未在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未設立抵押。自願辦理的抵押登記是指當抵押物為交通工具等特殊動產時,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是未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具體是指當該財產上存在其他已登記抵押權時,如果其他抵押權人對未登記的抵押情況並不知情,即使未予登記的抵押合同先於已登記的抵押合同生效,辦理了登記的抵押權人也能先於未辦理登記的抵押權人就該特殊動產得到清償。

當抵押物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折價,並就抵押物的價款清償到期債權。抵押物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還抵押人,不能足額清償的部分由債務人繼續承擔清償責任。以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辦理抵押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優先於未辦理登記的受償,登記有先後順序的按照順序受償,順序相同的按照比例清償。

在抵押擔保中,債權人雖然不能直接佔有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擔保物,但卻具有就其價值部分優先受償的權利。在以上案例中,貿易公司將自己名下的打印設備用來提供擔保即是對傢俱廠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的行為,其並沒有將打印設備轉移給傢俱廠佔有,卻為傢俱廠設定了優先就打印設備的變價款受償的權利。如上所述,這種不轉移財產佔有,卻以財產固有價值作為債權得到履行的擔保,就是抵押擔保制度,由此為債務人不確定的履約能力增加了可控的信任性,以保障債務的履行。

如何運用抵押擔保實現債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