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論」交融共存是新疆地區宗教關係的主流

「新论」交融共存是新疆地区宗教关系的主流

「新论」交融共存是新疆地区宗教关系的主流

馬克思主義認為,宗教是人類社會發展一定階段的歷史現象,其存在有複雜的社會歷史根源;宗教的發展由社會發展所決定;只有結合社會發展的歷史進程才能找到宗教的發展規律。新疆地處中國西北、亞洲腹地,自古以來就是東西方經濟、文化交流的重要通道和樞紐,也是各種宗教傳播和匯聚之地。

在原始社會,新疆地區的居民就產生了原始宗教觀念,並逐步形成了薩滿教。公元前4世紀以前,新疆流行的是原始宗教。

從公元前4世紀起,盛行於東西方的一些宗教沿著絲綢之路陸續傳入新疆地區。最先傳入的是祆教。大約在公元前1世紀,佛教傳入新疆地區,逐漸成為占主導地位的宗教,形成以佛教為主要宗教的多種宗教並存格局,並先後形成了于闐、疏勒、龜茲、高昌等著名佛教中心。

4世紀至10世紀,佛教進入鼎盛時期。同期,祆教流行於新疆各地,吐魯番地區尤為盛行。5世紀前後,道教傳入新疆,主要盛行於吐魯番、哈密等地,至清代傳播到新疆大部分地區並一度復興。6世紀,摩尼教和景教(基督教聶斯脫利派)相繼傳入新疆。

10世紀至14世紀,景教隨著許多地方回鶻等民族改信而逐步興盛。9世紀末10世紀初,伊斯蘭教傳入新疆南部,新疆原有宗教格局再次發生變化。喀喇汗王朝在接受伊斯蘭教後,於10世紀中葉向信仰佛教的于闐王國發動了40餘年的宗教戰爭,11世紀初攻滅于闐,將伊斯蘭教強制推行到這一地區,形成了南疆以伊斯蘭教為主、北疆以佛教為主,伊斯蘭教與佛教並立的格局。

14世紀中葉,東察合臺汗國統治者以戰爭等強制手段,將伊斯蘭教逐漸推行到塔里木盆地北緣、吐魯番盆地和哈密一帶。至16世紀初,新疆形成了以伊斯蘭教為主要宗教、多種宗教並存的格局。此後,各種宗教繼續傳入新疆地區。18世紀開始,基督教、天主教、東正教相繼傳入新疆地區。以伊斯蘭教為主要宗教、多種宗教並存的格局一直延續至今。

「新论」交融共存是新疆地区宗教关系的主流

在新疆地區宗教發展演變史上,曾經出現過宗教戰爭或教派衝突,對經濟社會造成嚴重破壞,給各族人民帶來深重苦難,使人們失去信仰自由。但在歷史發展的長河中,這些戰爭或衝突是相對短暫的,從來沒有改變過新疆地區多種宗教並存的格局,也從來沒有改變過多種宗教吸收融合、平和包容的關係。據《魏書》載:焉耆、高昌“俗事天神,兼信佛法”,說明了在焉耆、高昌等佛教盛行地區祆教的活躍興盛情況。直到今天,新疆許多民族還程度不同地保留著原始宗教和薩滿教的觀念及遺俗,如對火的崇拜習俗,即使在伊斯蘭教傳入後仍保留到現在。哈薩克族在月亮出來時會表示問候,小孩出生時會用火避邪,哈薩克族牧民轉場時要點起火堆,讓人和牲畜從火堆旁走過。在今天維吾爾族婚禮中,新娘進男方家門時要跳火盆,新郎和新娘要吃一小塊用鹽水浸過的饢。維吾爾族民間的麻扎朝拜,如在麻紮上立高杆、掛旗幡、懸羊皮等現象,也是原始宗教和薩滿教的一種遺留。佛教的影響更加深遠。在莎車、葉城、喀什、哈密、伊犁等地一些古老清真寺中,仍可見到佛龕、蓮花圖案、蓮花寶座等遺存。新疆伊斯蘭教許多著名麻扎,有的源自原始宗教,有的曾是佛教或其他宗教的聖地。

近年來,宗教極端勢力極力否定新疆宗教交融共存的歷史,其目的就是企圖利用宗教煽動、蠱惑、矇蔽信教群眾,排斥其他宗教,造成“一教獨大”的局面。

維吾爾族先民一直信仰多種宗教,改信伊斯蘭教是多重歷史因素作用的結果

維吾爾族先民最初信仰的是原始宗教和薩滿教,後來相繼信仰過祆教、佛教、摩尼教、景教和伊斯蘭教等。祆教曾經長期流行,影響過一些維吾爾族先民。維吾爾族先民信奉佛教的時間較長,比如,唐宋時期,在高昌回鶻王國和于闐王國,上至王公貴族、下至底層民眾均普遍信仰佛教。在改信佛教之前,高昌回鶻王國以摩尼教為國教。元代時期,有大量回鶻人改信景教,以至於法國旅行家魯布魯克以為所有回鶻人都是景教徒。伊斯蘭教傳入新疆地區,主要是通過兩次統治階級強制推行實現的。第一次是在喀喇汗王朝信奉伊斯蘭教後發動戰爭,佔領于闐,結束了佛教在這個地區長達千餘年的統治地位。第二次是東察合臺汗國時期,統治階級用戰爭強制阿力麻裡(今伊犁地區)、龜茲(今庫車一帶)、高昌(今吐魯番地區)等地佛教徒改信伊斯蘭教。

可見,維吾爾族信仰伊斯蘭教,不是當時民眾主動改信,也不是民族分裂勢力鼓吹的所謂“伊斯蘭教比佛教具有振奮戰鬥力的作用”,而是統治階級強制推行的結果。雖然這樣的歷史並不影響人們今天尊重維吾爾族群眾信仰伊斯蘭教的權利,但它是歷史事實。事實表明,伊斯蘭教既不是維吾爾族人“天生信仰”的宗教,也不是“唯一信仰”的宗教。直到今天,仍有一些維吾爾族群眾信奉其他宗教或不信仰宗教。

「新论」交融共存是新疆地区宗教关系的主流

必須堅持各宗教一律平等,不使用行政力量扶持或壓制某種宗教,任何宗教不得超越其他宗教而享有特殊地位;堅持宗教信仰自由,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堅持民族團結、彼此尊重、和睦相處。

必須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尊重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尊重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決不允許在信教和不信教、信這種教和信那種教、信這一教派和信那一教派群眾之間製造紛爭。

必須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廣大信教群眾正確認識和處理國法和教規的關係,增強法治觀念。無論是什麼人、屬於哪個民族、信仰什麼宗教,只要觸犯法律法規,都要依法處理,決不允許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

「新论」交融共存是新疆地区宗教关系的主流

帶有宗教色彩的民族風俗習慣不能等同於宗教本身。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習慣是兩個概念。民族風俗習慣是指一個民族在一定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中,相沿積久而形成的生活方式,它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這個民族的歷史傳統、心理感情以及道德準則、宗教觀念等。宗教信仰是指信奉宗教的人對其信仰的教理教義等由崇拜認同而產生的信仰,表現和貫穿於特定的宗教儀式和宗教活動,如在宗教場所進行、由宗教教職人員組織和主持、按宗教儀規禮拜或祭拜的活動。民族風俗習慣比宗教信仰更廣泛,一個民族不一定都信仰一種宗教,但其共同的風俗習慣常常具有鮮明的民族特色。宗教工作本質上是群眾工作,必須正確認識和對待信教群眾,始終堅持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把他們團結在黨和政府周圍。共產黨員要堅決執行不信仰宗教、不參加宗教活動的規定,在思想上同宗教信仰劃清界限,做堅定的馬克思主義無神論者,嚴守黨章規定,堅定理想信念,牢記黨的宗旨,絕不能在宗教中尋找自己的價值和信念。

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堅持我國宗教的中國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歷史表明,無論本土宗教還是外來宗教,只有與其所處時代和社會相適應,才能生存和發展。比如,佛教產生於古代印度,但傳入中國以後,經過長期演化,同中國儒家文化和道家文化融合發展,最終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佛教文化,給中國人的宗教信仰、哲學觀念、文學藝術、禮儀習俗等留下深刻影響。又比如,伊斯蘭教傳入新疆地區以後,也是沿著中國化方向發展,經過長期與新疆各民族宗教信仰和文化融合,逐漸成為中華文化的一部分,並表現出鮮明的地域特徵和民族特色。今天,只有實現了中國化的宗教才能更好與我國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必須弘揚我國宗教中國化的歷史傳統,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用中華文化浸潤我國各種宗教,支持宗教界深入挖掘教義教規中有利於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對教義教規作出符合中國社會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價值的闡釋,努力把宗教教義同中華文化相融合,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弘揚中華民族優良傳統,努力為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和諧、文化繁榮、民族團結、祖國統一服務。

(作者:馬品彥,新疆社會科學院宗教研究所研究員;祖力亞提·司馬義,新疆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黨委書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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