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不可不知的信訪常識

1、哪些事項不屬於信訪受理範圍?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向國家機關請求權利救濟的,應當依照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一)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和國家機關參與民事活動引起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協商不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當事人協商不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願和解、調解的,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不屬於終局裁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屬於終局裁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六)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七)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八)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決、裁定、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法定途徑解決的其他事項。

2、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該怎麼辦?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

複查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複查意見或者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信訪人可以自法定期限終結或者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核。收到複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複核意見。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請求的,國家機關不再受理。

信訪人未依法申請複查、複核,重複提出信訪事項的,原承辦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省的有關規定向上級行政機關提出核查申請;原承辦的行政機關是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可以自行啟動核查程序。實施核查的行政機關應當進行調查,並在調查工作結束後舉行公開評議會,並在此基礎上作出核查結論。信訪人對核查結論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請求的,國家機關不再受理。

3、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信訪工作制度和信訪事項的辦理程序;

(二)要求信訪工作機構提供與其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的諮詢;

(三)對與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信訪工作人員提出迴避申請;

(四)向辦理機關查詢本人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情況並要求答覆;

(五)要求對個人信息和隱私、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六)依法提出複查、複核申請;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履行哪些義務?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社會公共秩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二)提出的信訪事項客觀真實,不得歪曲、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信訪活動;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5、信訪人及有關人員在信訪活動中不得實施哪些行為?

信訪人及有關人員在信訪活動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信訪接待場所等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線)、警戒區;

(二)未經許可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靜坐、列隊行進、呼喊口號、派發傳單、拉掛橫幅、張貼標語等方式表達訴求;

(三)走訪時以攔截車輛、堵塞道路等方式妨礙交通;

(四)走訪時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採取極端行為相威脅;

(五)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周圍滯留、滋事等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行為;

(六)在信訪接待場所故意損壞公共設施、公私財物,侮辱、謾罵、毆打、威脅信訪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七)煽動、串聯、脅迫、利誘、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

(八)向境內外媒體或者組織發佈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

(九)其他妨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妨礙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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