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網上公示開除員工決定 員工申請仲裁後判定網上公布無效

員工因不服從公司的崗位調動,單位以員工不服從單位人事安排為由網上發佈開除通知。員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和補償,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未發出書面通知,網上發佈的開除通知有效嗎?

劉偉良2009年7月18日正式被重慶市某物流公司錄用,擔任物流司機。2009年12月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資以及上班時間、崗位等,合同期限為2年。

2010年4月,重慶市某物流公司調動劉偉良到公司搬運部門工作,劉偉良不服從公司的人事調動。

2010年年5月5日重慶市某物流公司以劉偉良拒絕公司合理的人事安排為由,將劉偉良開除並且在公司網站上發佈了《開除決定》。

劉偉良不服,認為公司是違法解除,於是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重慶市某物流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賠償2009年7月18日到2009年12月之間未籤勞動合同補償金、加班工資及補償金,以及2010年4月拖欠的勞動報酬及補償金。

公司網上公示開除員工決定 員工申請仲裁後判定網上公佈無效

2010年8月重慶市勞動爭議下達仲裁裁決書,裁決重慶市某物流公司應恢復劉偉良的勞動關係並安排適當的工作;支付2009年7月18日到2009年12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三千餘元;支付加班工資共計八千餘元;支付拖欠工資報酬兩千餘元。

劉偉良與重慶市某物流公司開均不服仲裁到法院起訴,劉偉良要求判令重慶市某物流公司作出的除名決定無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支付拖欠及未足額給付的加班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補交各類保險、支付賠償金,合計15萬元。

重慶市某物流公司辯稱,劉偉良拒絕公司合理的人事安排,帶領社會人員到公司滋事,屬於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為嚴肅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不得不於2010年5月5日作出了單方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發文掛網公示送達,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不合理的訴請。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重慶市某物流公司開認定劉偉良在工作期間存在錯誤,決定開除劉偉良,但作出決定後未送達,因此,公司作出的《開除決定》並未生效。劉偉良仍是公司的職工。雙方之間應繼續履行合同。

公司網上公示開除員工決定 員工申請仲裁後判定網上公佈無效

劉偉良在南昌某重慶市某物流公司工作,公司卻未支付劉偉良節假日加班工資,應支付劉偉良的加班工資及拖欠加班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劉偉良提出要求公司補交各類保險,因保險不屬於法院受理的範圍,該訴請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判決南昌某重慶市某物流公司恢復與劉偉良的勞動關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6588元、支付加班工資共計8963元、支付經濟補償金44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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