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騙保假死後妻攜兒女殉情」,男子要負法律責任嗎?

阿拉伯世界安娜


1.該男子涉嫌涉嫌保險詐騙罪。

如果有證據能充分證明其意圖通過製造交通事故方法,騙取保費,數額百萬,達到了保險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何某9月7日隱瞞自己的妻子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賠償金額為100萬元的人身意外保險。

9月12日之後,何某向朋友借來一輛車後卻無故失蹤。 本案的關鍵點就在於何某是否故意製造車禍,製造車禍的目的是否是為了騙保。警方除了會蒐集何某的口供,還會從其購買保險時間,借車時間,是否將買保險事宜告知家人等等綜合考慮其主觀是否有詐騙故意。

2.何某還涉嫌故意損害財物罪,可能面臨數罪併罰。

3.另外,其屬於保險詐騙罪未遂還是犯罪預備?

到底是犯罪未遂還是犯罪預備,就看他是否真正實施了詐騙行為。此處所說的實施詐騙行為,就是在虛構保險事故後,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請求,或者保險公司介入事故調查。如果他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請求,騙局就敗露,那就屬於保險詐騙罪未遂,如果他僅僅只是,預備犯罪,虛構了保險事故之後,還沒來得及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請求,那就屬於犯罪預備,所謂犯罪預備,就是指被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但卻並沒有實行具體的犯罪行為。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預備犯,甚至可以做到免於處罰。 本案屬於,保險詐騙罪犯罪預備,但是屬於故意毀壞財物罪既遂。所以該男子依然有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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