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條例》小百科 · 第四期

《信訪條例》小百科 · 第四期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

信訪指向對象

《信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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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是關於信訪事項應當符合的條件和信訪人應通過法定渠道解決糾紛的規定。

本條第1款規定的“職務行為”,指的是履行本機關或者單位職責、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行為,或者代表本機關或者單位,以機關、單位名義履行職責所做出的行為,而非以個人名義所做出的行為。

本條第1款第2項中的“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具有立法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非行政機關,主要指一些事業單位。這類組織的特點是:第一,它們不同於行政機關,不具有國家機關的地位,只有在行使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授權的職責時,才享有國家行政機關權力和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在非行使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授權時,只是一般的民事主體。第二,它們行使的職能限於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的某種具體領域或某種具體事項。第三,授權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是具體法律、法規,二部署行政組織法,且授權通常是有期限的,授權行政事務完成,相應授權即告結束。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單位,屬於法律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規定的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即中國氣象局,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也屬於法律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的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是事業單位,屬於行政法規授權的管理組織,等等。

第1款第3項中的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某種公共服務活動的非國家機關組織,這類組織的特徵如下:一是從事公共服務活動;二是具有相應的獨立性,不包括在行政機關的層級系列之中;三是擁有獨立的財產,在財政上有獨立的預算;四是由國家委託或授權,按照法律規定提供某些公共服務。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主要分為兩類:一是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主要有自來水公司、煤氣天然氣公司、電力公司、熱力公司、郵政局等;二是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事業單位,主要是指報社、公立醫院、公立學校、科研院所等。

委派是指被委託或派出,應有任命狀或任命文件等法律手續,形式要件必須具備。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人員對被委託的單位即“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有監督管理職責。第一,社會團體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主要是指中國貿易促進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中國企業管理協會、中國經濟管理協會等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負責人或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人員。第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是指除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外的其他企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如國有控股企業中由國務院國資委任命的董事長、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或監事會組成人員,如新華社、人民日報社等事業單位中的由監察部門派出的監察人員等。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同時,授權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公共衛生、計劃生育、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等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同時,授權居民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協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自治組織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工作主要有:(1)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3)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4)土地徵收、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5)代徵、代繳稅款;(6)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7)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和建議;(8)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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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提出對象

《信訪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並遵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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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主要有:第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或者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各地方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第二,涉及法律解釋的信訪事項,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第三,涉及地方性法規解釋的信訪事項,應當向制定該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第四,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提出書面審查的建議;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地方政府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也可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或者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建議。第五,涉及人民代表選舉、罷免的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第六,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提出的建議、意見。第七,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人民的建議、意見或檢舉、控告。

人民法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主要有:第一,對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第二,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的報案、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第三,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等不服,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並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審批監督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這一程序不屬信訪範疇。第四,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處理的其他事項。

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主要有:第一,對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第二,對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的報案、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第三,對人民檢察院生效決定不服的申訴;第四,對人民檢察院審批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控告或者檢舉;第五,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申訴;第六,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控告或者檢舉;第七,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行為的控告或者檢舉;第八,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處理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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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的提出

《信訪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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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是關於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的規定。所謂走訪,是指信訪人直接到有關機關反映問題,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而不是以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此處應予注意的是,“機關”是國家機關的概念,包括各級行政機關,各級權力機關即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司法機關。

轉載自《信訪條例註解與配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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