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除違建,當心程序違法

政府拆除违建,当心程序违法

【基本案情】

2007年1月24日,北京市某區某村村民徐先生與張先生簽訂土地租賃合同,並建成磚混結構養殖房用於發展養殖業。

2015年6月16日,鎮政府對徐先生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徐先生在3日內日自行拆除養殖房。6月26日,鎮政府對徐先生作出催告通知。

6月30日,鎮政府向徐先生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決定2015年7月5日對徐先生的養殖用房進行強制拆除。

徐先生不服鎮政府的強制拆除行為,向該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鎮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鎮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後,徐先生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未屆滿的情形下,對徐先生的養殖房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了法律規定,故判決確認鎮政府強制拆除徐先生養殖房的行政行為違法。

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法律分析】

行政行為不僅要正確、公平,完全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和精神,而且還應當使人感受到行政行為作出過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執法者必須確保執法過程符合公正、正義的要求。因此,所謂的“看得見的正義”,實質上就是指執法過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義。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強制拆除行為是否合法。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本案中,鎮政府在檢查時發現徐先生在承租的農用地上有違法建設行為,遂對違法建設事實進行立案調查,並通過向規劃、國土部門確認發現,徐先生在承租的農用地上建設養殖用房未取得規劃許可,也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徐先生所建養殖用房確屬違法建設,依法應當予以拆除。那麼,既然徐先生的養殖用房屬於違法建設,法院為何判決確認鎮政府的拆除行為違法呢?聖運律師將結合本案詳解鎮政府的違法之處。

律師認為,鎮政府依法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告知徐先生救濟途徑、救濟期限,在徐先生的救濟期限未屆滿之前,鎮政府搶先一步強制拆除了養殖房,這是顯而易見的違法點。法律賦予公民救濟的權利,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我們可以運用法律手段依法維護合法權益。那麼,法律賦予我們的救濟權利有哪些,救濟期限又是多久呢?

行政複議法明確規定,提起行政複議的期限:原則上要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行政機關也應該針對我們提出的複議事項給予書面答覆,何時答覆?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複議後提起訴訟的時效: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我們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訴訟的時效要求一般情況下,被強拆人應當在政府做出和拆遷相關的行政行為,如對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等相關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就得在知道相關部門做出相關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

律師提示,當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等文件時,一定要在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若不積極在法定期限內將該文件撤銷,房屋可能難逃被強拆的命運。法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政府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必須待3個月行政訴訟期滿無起訴行為後方可進行,若相對人複議或起訴,則可能需1年左右。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強制遷出房屋、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典型意義】

權利的救濟保護,是保障民生、維護秩序的應有之義。作為被拆遷人,如果收到拆遷方的拆除決定書,無論是限期拆除決定書,還是強制拆除決定書,要想自己的房屋能暫時保住甚至是永久“續命”,一定要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複議或者向法院起訴,一旦啟動了相應的複議或者訴訟程序,拆遷方在案件結束之前就不能隨意拆除您的房子了。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 王有銀主任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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