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7 當心!這3大文書決定強拆是否合法!

導讀: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對老百姓打擊力度最大的莫過於強拆房屋、強徵土地,由此引發的各類矛盾衝突也最為集中和激烈。然而廣大被徵收人需要確立的一個認識是,強拆不等於違法強拆,合法的強拆同樣會發生。而且隨著徵收領域法治環境的不斷改善,越來越多的徵收方開始學會了如何嚴格走程序,進而推動合法的強制拆除房屋。那麼,當強拆降臨時,被徵收人究竟該如何辨識強拆行為是否合法呢?本文,在明律師為大家總結出3大文書,廣大被徵收人可要一一當心!


當心!這3大文書決定強拆是否合法!

強拆的3大“前置文書”是否合法作出?

這裡所謂的“前置文書”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但卻易於老百姓們理解:在強拆到來前依法必須要出現的文書。通常而言,有以下3種:

其一,徵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之規定,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以補償決定為前提,無補償決定則無司法強拆。當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復議,又不訴訟,也不自行搬遷時,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就有權申請法院強拆房屋。而實踐中,一旦被徵收人錯過了對補償決定的救濟,其後的維權將變得極為困難。故此,如果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不滿而選擇暫不簽訂補償協議,徵收補償決定是一定要訴的,這屬於“過了這個村就沒這個店”的事情。對房屋價值評估爭議的最終解決,也要在這一訴訟中得以體現。簡言之,對補償決定的救濟是圍繞徵收補償的標準、數額是否合法、合理所展開的。

其二,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農村集體土地上)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之規定,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換言之,對於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而言,徵地補償的多寡之爭是不能阻礙徵地項目的推進和實施的。第45條就規定了“責令交出土地”這一程序,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對責令交出土地進行審查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中列明,即需要對整個徵收項目的程序、實體進行全面審查。被徵收人若對此決定不服,同樣需要及時提起訴訟程序,讓徵收方的違法行為在庭審中暴露,爭取撤掉這一直接指向司法強徵的行政決定。

當心!這3大文書決定強拆是否合法!

其三,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通知)。這一文書是用於對違法建築的認定與處置的。在“以拆違促拆遷”頻現的今天,它經常出現在徵收項目之中。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65條之規定並結合《行政強制法》的程序性規定,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無需申請法院進行司法強拆,而可由行政機關直接依據程序實施強拆。故實踐中其對被徵收人補償權益的影響最大,被徵收人切不可掉以輕心。城鄉規劃部門、城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都有權作出這一文書。被徵收人對此提起訴訟後,行政機關就暫時不得繼續推進強拆。訴訟通常圍繞實體和程序兩個層面展開,一方面看涉案房屋究竟是否屬於違法建築,另一方面看有關部門作出這一文書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土地管理法》中也規定了一類“責令限期拆除”,是由國土部門對違法用地行為所實施的處罰,必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於這種“拆違”程序反而複雜,並不能體現出拆違的程序“優越性”(即不通過法院而快速實現對被徵收人房屋的拆除),故在實踐中較少被徵收方選用。

當心!這3大文書決定強拆是否合法!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這3大文書適用於3類不同的徵收拆遷,並不會同時出現,但卻都有可能出現。被徵收人要對此保持高度的警惕與敏感性,一經發現就要第一時間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及時考慮提起程序並做好相應證據的準備。一旦錯過救濟期限,再想有效救濟的難度將會陡增,這一點突出體現在被徵收人將難以通過程序的提起來換取維權博弈所必需的時間,強拆的進逼將可能變得難以阻卻。而一旦房屋遭合法強拆,對補償問題的協商、談判也基本就喪失了基礎條件,事情也就只能告一段落了。不容錯過的這3大文書,你能認得清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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