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盜竊」同伴財物,獲法律援助後無罪釋放

“感謝法律援助和法援律師幫助,為我伸張正義,讓我重獲自由。”受援人柯某因“盜竊”同伴財物,獲法律援助後無罪釋放,他對廣東世港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哲彬激動地說。

2016年10月8日,柯某乘被害人蘭某外出之機,從蘭某放在柯某租住處的揹包內拿走25000美元現金;當月16日,柯某以同樣方法再次拿走6000美元現金。被害人蘭某報警後,同年11月14日,柯某在老鄉的陪同下主動到越秀區登峰街派出所配合民警瞭解案件事實,越秀區檢察院對柯某以盜竊罪提起公訴,2017年7月24日,越秀區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柯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隨後,柯某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9月27日將本案發回重審。

在一審重審階段,越秀區法援處指派法援律師張哲彬作為柯某的辯護人。張律師查閱了全部卷宗、多次會見被告人核對案件情況及證據,經過一系列細緻工作,瞭解到本案的被害人、證人出現口供前後不一致的情況,存在虛假陳述的可能;涉案美元是被害人蘭某交給被告人柯某保管且在柯某控制之下,柯某拿走該筆款項應當屬於侵佔行為或者民事糾紛。同時張律師指出,即使構成侵佔罪,因其屬於自訴罪名,應由被害人自訴而非檢察院提起公訴。越秀法院採納了張律師的意見,並於2018年5月3日作出刑事決定書,認為被告人柯某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更符合侵佔罪的犯罪構成特徵,並決定將被告人柯某盜竊案退回越秀區檢察院處理。2018年5月,被告人柯某被釋放。後被害人蘭某提起了侵佔罪的自訴案件,經張律師調解,蘭某與柯某達成和解,柯某被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先後經歷了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一審、二審發回重審、一審重審後退回檢察院等程序,案件涉及的程序多、時間長、工作量較大。上述四個階段的辯護均為越秀區法援處指派,經法援律師的努力,最終使柯某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彰顯了法律的公正。

文:廣州參考·廣州日報記者 魏麗娜 通訊員張哲彬、陽樹新廣州參考·廣州日報編輯 唐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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