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單位辭退,沒休的年假該怎麼辦?

東友律師事務所


今年年初的時候因為之前公司被收購,作為特殊管理崗的人同樣被辭退,當時和公司協商補償金時曾經就未休年假補償的金額還打過一場嘴仗,所以印象特別深刻。正好可以將當時查閱和了解到的國家相關規定一併詳細說給你,可自己再對照了解下,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作為企業員工,因為被單位辭退時還有未休的年假,通常可以有兩種處理方式。

第一種是將未休的年假安排休息,進行補休。比如員工最後在單位工作日為15日,而本年的年假還有10天,則視為15日之後10個工作日仍然為工作出勤休假,工資結算至29日。其他辭退的經濟補償金不變。

第二種是將沒休的年假天數折算成工資報酬進行支付。

根據我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另外想要提醒下各位,年假應休天數可以參照一下國家規定,是按照個人參加工作時間的工齡來計算,而非按照司齡。這也是很多公司有時候會混淆偷換的概念。

祝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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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2014年12月1日入職某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到2018年12月31日。2017年9月30日,單位欲將老王辭退,但老王工作兢兢業業,從未休過年假,單位同意支付給老王應休未休年假的工資,但雙方對於計算方式和天數無法達成一致。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本案中假設這是老王第一份工作,根據法律規定,老王自2015年12月1日起享受年假,根據單位的年假制度,員工年假為6天,故截止2016年12月1日,老王享有6天帶薪年假,若單位因工作安排,未能安排老王休息,則應該向老王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可是2107年9月30日老王被辭退當天,老王第二個年度並未工作滿一年,這就需要按照上述公式計算老王2016-2017年度的年假天數。兩個年度的天數總和就是單位應支付年假工資的天數。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規定按照員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並不意味著發放日工資的三倍,300%中還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日工資×未休年假的天數×2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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