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小黃車」申請註冊「小黃車」商標被駁回訴至法院


“ofo小黃車”申請註冊“小黃車”商標被駁回訴至法院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拜克洛克公司)訴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商標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

2018年8月13日,因不服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115477號《關於第22501647號“小黃車”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下稱被訴決定),拜克洛克公司將商評委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被訴決定,並重新作出決定。

宏邦從中國商標網上查詢到,目前第22501647號“小黃車”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的狀態如下圖一所示。


“ofo小黃車”申請註冊“小黃車”商標被駁回訴至法院

圖一

2018年6月29日,商評委針對拜克洛克公司就訴爭商標提起的商標駁回複審請求作出複審決定。商評委在被訴決定中認定,訴爭商標與兩引證商標——第17541750號“小黃車”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8798383號“小黃車”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二),均為文字“小黃車”,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衡器等商品與兩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衡器等商品屬於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訴爭商標與兩引證商標並存於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拜克洛克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可以與兩引證商標相區分。據此,商評委作出對訴爭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的決定。

兩引證商標詳情如下圖二、圖三所示。


“ofo小黃車”申請註冊“小黃車”商標被駁回訴至法院

圖二


“ofo小黃車”申請註冊“小黃車”商標被駁回訴至法院

圖三

對於商評委作出的上述決定,拜克洛克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訴稱,引證商標的註冊不具有合法性,不應當成為訴爭商標獲准註冊的權利障礙。拜克洛克公司已經對兩件引證商標提起了無效申請,拜克洛克公司有理由相信引證商標將被宣告無效。鑑於引證商標狀態不穩定,拜克洛克公司申請對本案暫緩審查或中止審查,待商評委對引證商標的權利狀態作出判定後再做審理。

庭審中,商評委堅持被訴決定中的意見。

自2017年5月17日,拜克洛克公司宣佈將ofo共享單車更名為ofo小黃車之後,當時就有不少業內人士指出,在與共享單車相關的關鍵商品及服務類別上,“小黃車”商標早已被他人在先註冊。而就在2017年7月底,在這起商標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中引證商標一的所有人數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以商標侵權為由,將拜克洛克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索賠300餘萬元。

目前,該起商標駁回複審行政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當中,宏邦將繼續關注案件後續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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