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以案釋法】拿著借條來起訴 法院:賭博所欠,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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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拿着借条来起诉 法院:赌博所欠,驳回!
【以案释法】拿着借条来起诉 法院:赌博所欠,驳回!

於某與趙某系朋友。2014年3、4月份,譚某在賭博時與趙某認識。之後,譚某與趙某等人發生多次聚眾賭博,期間趙某數次向譚某等參賭人員放高利貸。

2014年8月16日,譚某出具借條1份,載明“今向於某借人民幣貳萬元,大寫20000元,期限為1個月。於2014年9月16日一次性還清(利息按銀行利息4倍計算),以車牌號魯BXXXXX發動機號XXXX車架號車為抵押(到期還不清借款,車歸於某所有)。其他註明:此款用於譚家院西譚某家庭開支及車輛維修。”2014年9月21日,譚某出具借條1份,載明“今借現金人民幣壹萬元正(10000.00元)”。

2014年12月12日,譚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稱: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份期間,先後夥同趙某等十幾人賭博,累計共輸人民幣60餘萬元,並借高利貸39萬元。2016年6月25日,趙某因犯賭博罪被法院判處刑罰。

2018年6月4日,於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譚某歸還借款3萬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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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議的焦點一,於某是否向譚某實際支付過現金30000元。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本案涉及借款數額較大,於某雖然持有兩張借條,並稱給付現金,但在無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尚不足以證明借款已實際交付。此外,從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看,趙某與於某是朋友,於某與譚某之前並不認識,趙某

與譚某存在長期賭博關係,於某對趙某從事向參賭人員放高利貸應是明知的。於某與譚某在此之前並不認識,陌生人之間借貸較大數額款項,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的可能性較小。而本案10000元的借條中沒有載明出借人姓名,通常在前筆借款沒有還清且無其他擔保的情況下,繼續借款的可能性較小。相反,該借條系譚某向趙某出具的可能性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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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爭議焦點二,借款的性質如何認定。

趙某以營利為目的,召集譚某等人聚眾賭博,期間多次向譚某等參賭人員放高利貸的事實,已經法院刑事判決予以確認。該兩筆款項系譚某在公安機關訊問筆錄陳述中的向趙某出具的有借條30000元的可能性較大。故該兩筆借款系因賭博所欠,具有高度可能性。趙某讓譚某以於某為出借人的名義出具借條,實為掩飾賭債的實質,是以合法名義掩蓋非法目的。於某以民事訴訟途徑要求譚某還款,是借合法渠道實現不法目的。

綜上,於某、譚某以及趙某之間的借貸關係是因賭博所產生,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其債權債務關係無效。於某要求譚某還款30000元,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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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本案中,趙某與譚某存在長期賭博關係,趙某要求譚某以於某為出借人的名義出具借條,實為掩飾賭債的實質,是以合法名義掩蓋非法目的。於某以民事訴訟途徑要求譚某還款,是借合法渠道實現不法目的,對其訴訟請求不應支持。本案判決後,當事人均服判息訴,未提起上訴。

自然人之間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對於披著民間借貸外衣實為賭債性質的借條,法院在嚴格審查證據,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訴訟請求,對意圖通過藉助民事訴訟程序將非法借貸合法化的行為起到了警示打擊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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