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0 「以案釋法」敢為|山東公開11起依法查處暴力抗法襲警典型案例

「以案釋法」敢為|山東公開11起依法查處暴力抗法襲警典型案例

3月29日,山東省委政法委會同省政府新聞辦公室,組織省政法有關部門,聯合召開公開依法查處暴力抗法襲警工作新聞發佈會,通報依法查處暴力抗法襲警違法犯罪情況,這在山東省尚屬首次。會上通報了全省公開依法查處的11起暴力抗法襲警典型案例。

NO1:王某輝妨害公務案

2013年12月,王某輝因與閆某某買賣合同糾紛被訴至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濱城區法院依法判決王某輝支付閆某某飼料款81750元。判決生效後,王某輝未履行判決義務,閆某某向濱城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後,濱城區法院依法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但王某輝未申報財產,也未到法院說明情況。2018年2月9日,濱城區法院開展專項集中執行行動,擬對王某輝採取拘傳措施。王某輝及其親屬抗拒執行,圍堵執行人員及車輛,搶奪手銬和執法記錄儀,侮辱謾罵甚至毆打工作人員,導致法警李某等人受傷,警車長時間滯留現場。執行人員一邊做思想工作,一邊疏導人群讓警車通過。行動結束後,濱城區法院向公安部門報案處理。

當日,煽動並參與阻礙執行的王某、閆某風、張某英三人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濱城區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王某輝被司法拘留後轉刑事拘留。公安機關經調查,認為王某輝等人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關於妨害公務罪的規定,目前,該四人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案件正在審查過程中。

NO2:陳某銓誹謗法官案

2017年7月,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李某與被告浙江某建設集團及下屬分公司、第三人陳某銓(江蘇省蘇州市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第三人陳某銓通過向被告浙江某建設集團出具《情況反映》、照片等材料,反映稱該案審判人員曾與原告李某一起前往蘇州某酒店就餐,在酒店包間內詢問案件情況並製作筆錄。為查明事情真相,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立即對此事展開調查,經查明:本案審判人員從未到蘇州給原告李某做過筆錄,陳某銓所提到的筆錄為審判人員於2017年6月23日上午10點40分在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鳳林法庭製作,有監控錄像為證。陳某銓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其故意歪曲事實、混淆是非,意圖干擾審判,向法院施加壓力,造成嚴重惡劣影響。

2017年7月18日,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陳某銓編造虛假材料造謠、誹謗審判人員,造成嚴重惡劣影響,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陳某銓罰款7萬元。

NO3:方某侮辱法官案

2013年8月,原告方某之夫賈某某因車禍死亡,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已由聊城市高唐縣人民法院審理終結並實際履行。原告方某等六原告又以僱主、保險公司等為被告,向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鑑於方某等六原告已經向僱主以外的直接侵權人賈某等主張了賠償,市中區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判決駁回方某等六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在上訴期內不去上訴,反而採取極端手段在法院滋事,侮辱辦案人員。2015年1月19日,方某帶著年邁的婆婆、公公及三個未成年孩子,在法院採取拉白橫幅、穿孝衣、掛遺像等方式聚眾鬧事,謾罵、侮辱主審法官,佔用辦公室等場所睡覺、休息,吃住達9天之久。

經法院耐心疏導,方某提交上訴狀,但是仍然拒絕離開法院,期間對前來勸阻的工作人員、法警等進行辱罵、廝打。鑑於方某的行為,嚴重擾亂了法院的工作秩序,棗莊市市中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決定對方某處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NO4:賀某能、賀某龍父子妨害公務案

2003年賀某能因購房申請煙臺市住房置業擔保中心為其提供擔保,後因其未完全履行還款義務,該擔保中心將賀某能、王某芬夫妻起訴到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清償款項,該擔保中心勝訴。2008年該院立案執行,執行員多次傳喚賀某能未果,後對王某芬依法採取了拘留措施,並對被執行人所屬的車庫進行了查封拍賣,該案件於2009年4月14日執結。2015年9月8日9時30分許,賀某龍與其父賀某能駕車行至煙臺市牟平區正陽路杜家村附近時,偶遇正駕駛警車執行公務的執行員,父子二人強行截停執行員駕駛的警車,先行言語挑釁,後二人分別採取拳擊腳踹、持鐵鍁擊打等手段毆打執行員,致執行員面部及口腔部受傷、手機、警車受損,阻礙其執行公務。

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賀某龍被抓獲歸案,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賀某能被抓獲歸案。經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賀某龍、賀某能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分別於2016年7月6日、2017年4月14日,判處賀某龍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賀某能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

NO5:王某廣妨害公務案

2017年6月20日,因與丈夫王某廣感情破裂,高某珍到萊州法院起訴離婚,立案庭於當日予以立案,並轉由柞村法庭審理。6月27日,柞村法庭法官助理與法警兩人攜帶該案卷宗材料前往被告王某廣住所地,依法向其送達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法律手續。見到王某廣後,法官助理與法警向其出示執行公務證並說明來意,誰知王某廣不僅態度蠻橫拒絕簽收,還一把奪過法警手中的卷宗材料撕了個粉碎。幹警見狀趕忙上前阻攔,卻反遭王某廣辱罵並推搡,趁法官助理與法警不備,王某廣突然撈起一旁的馬紮砸向兩人,先砸中法警的左小腿,又砸中了法官助理左側腳脖子,致兩人同時受傷。工作人員報警後,王某廣逃離現場,後於次日到公安機關投案。經鑑定,法警屬於輕微傷。9月26日,萊州檢察院以妨害公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經審理,萊州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廣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妨害了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構成妨害公務罪。案發後,被告人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處被告人王某廣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

NO6:棗莊鍾某擾亂單位秩序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2日上午9時許,鍾某因其房屋所有權問題,與他人發生糾紛後報警。滕州市公安局北辛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後出警,經現場瞭解,系報警人鍾某的兒子鍾某某以該房屋為抵押向張某貸款,合同約定如鍾某某不還錢則將該房屋出售給張某。後張某將房屋出售給李某。鍾某得知後,不認可房屋買賣協議,要求李某停止裝修並將房屋歸還。民警告知鍾某,其與李某的房屋糾紛,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應雙方協商或到法院訴訟處理。

鍾某對出警民警的處理結果不滿,到滕州市公安局投訴民警執法不公、偏袒對方,並在辦公大樓內採取脫鞋打滾、大聲叫嚷、用頭撞牆等方式,施壓公安機關滿足其要求,拒不聽從勸阻。鍾某的行為擾亂了公安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後被民警帶到刑警二中隊接受調查。

二、處理情況

滕州市公安局迅速開展調查,認定民警出警處置無誤,鍾某投訴不屬實,並對鍾某擾亂公安機關正常辦公秩序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依法給予鍾某行政拘留處罰。同時,民警在案件偵查過程中,發現鍾某某涉嫌一套房屋多次出賣等詐騙行為,已另案處理。

NO7:日照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務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0日上午 11時許,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開發區大隊民警王某某帶領輔警李某某,在204國道與上海路路口例行檢查車輛。當檢查魯LHT***號牌小型汽車時,該車突然軋實線變道拐到左側相鄰車道,李某某判斷該車可能有違法嫌疑,遂示意該車停車接受檢查。此時,該車駕駛員突然加大油門向前衝,由於事發突然,李某某躲閃不及,出於本能和自我保護意識,只能趴在車引擎蓋上緊緊抓住雨刮器防止跌落,並不斷示意駕駛人停車。駕駛人非但沒有減速停車反而加速逃竄,期間該駕駛人不斷使用左右打方向、行駛“S”型路線、緊急剎車等方法想把李某某甩落,最終在距案發地1公里處將李某某甩落後逃逸。經檢查,李某某四肢不同程度受傷需住院治療。

二、處理情況

案發後,日照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組織相關警種會同開發區公安分局組成專案組進行偵查、布控。經查,肇事司機郭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系無證駕駛。2月11日,辦案人員將嫌疑人郭某某在一出租屋內抓獲,12日將嫌疑人刑事拘留,13日,郭某某被檢察院批捕。

NO8:菏澤田某某妨害公務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8日,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鐵騎隊民警曾兆貝、桑聖剛帶領輔警顧乘寧等在昆明路牡丹區區委西南路口處維持交通秩序。10點30分,民警在對魯R158F1號機動車打出停止信號手勢時,該車乘坐人田某某開始辱罵執勤人員,在執勤人員打開執法記錄儀取證時,下車搶奪執勤人員的執法記錄儀和對講機,並對顧乘寧、曾兆貝進行毆打。

二、處理結果

1月8日當日,田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菏澤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1月18日,田某某被牡丹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NO9:濱州陽信楊某某發表辱警言論

一、基本案情

2月19日、20日,濱州市陽信縣水落坡鎮東楊村楊某某在看到重慶民警楊雪峰被刺殉職新聞後,尋釁滋事,在其今日頭條賬號上連續發表辱警言論。陽信縣公安局迅速查清發帖者身份,將楊某某抓獲歸案。

二、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陽信縣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對楊某某處以行政拘留7日並處罰款400元的處罰。目前,楊某某已被執行拘留。

NO10:萊蕪王某某妨害公務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日晚,萊蕪市公安局張家窪分局梁坡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110指令:有人在萊蕪市信譽樓路口毆打執勤民警。經查,2015年9月1日晚,按照市公安局統一部署,交警在贏牟大街信譽樓路口開展酒駕、毒駕集中整治行動。執勤民警對酒後駕車的王某某依法履行相關處罰程序,在欲將其帶離現場時,王某某對執勤民警暴力廝打,致民警受輕微傷;其父王某、其妻溫某某對現場執勤民警進行謾罵、推搡、撕扯,抗拒阻礙執法。當王某某被控制到警車上準備帶離現場時,王某、溫某某再次阻攔警車,被民警強行制止後警車才駛離現場。后王某、溫某某繼續在現場謾罵、糾纏民警長達二十餘分鐘,引起大量群眾圍觀,致使集中整治行動及交通秩序受到影響,嚴重阻礙了正常的執法活動。

二、處理情況

案件發生後,張家窪分局立即啟動維權程序,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獲取了大量證據,王某某、王某、溫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涉嫌妨害公務罪。2015年9月10日,將王某某、王某、溫某某抓獲,三犯罪嫌疑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同年10月9日,移送萊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12月18日,萊城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務罪依法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宣告緩刑三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溫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NO11:社區服刑人員張某暴力抗拒日常監管案件

一、案件介紹

1、社區服刑人員基本情況

張某,男,1971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濱州惠民縣人。2015年11月23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惠民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在惠民縣司法局某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

2、事件經過

在社區矯正期間,張某因私自離開居住地以及違反信息化核查有關規定,先後被惠民縣司法局給予2次警告處分,在接到第2次警告處分的決定書後,張某帶著2人闖進司法所,指著司法所所長的鼻子說“你給我等著”,並試圖毆打所長,在現場多名工作人員的阻攔下,未能得逞。之後,張某脫離監管15天,司法所依法提請並經縣司法局批准,對張某給予了第三次警告。張某在深夜電話威脅司法所所長妻子:“我知道你兒子在哪個幼兒園,告訴某某所長,有些人不是他能管的!”鑑於張某在被給予三次警告後,還威脅、恐嚇工作人員,不思悔改,經縣司法局研究決定,依法對其提請收監執行。

二、處理措施

2016年5月31日,惠民縣人民法院裁定對張某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三、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警告,並出具書面決定:

(一)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

(二)違反關於報告、會客、外出、居住地變更規定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複查情況,或者未經批准進行就醫以外的社會活動且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輕微的;

(六)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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