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以案釋法:贍養人的贍養義務是法定的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是法定的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是法定的

案例:

俞某某,75歲,家住某某區。俞某某是靠做保姆把女兒陸某某撫養大的。陸某某經婚後,居住在男方。由她每月補助母親俞某某生活費180元,平時也常回家看望母親。 陸某某育有兩個孩子,女兒結婚後居住婆家,但戶口落在外婆俞某某處,兒子戶口與陸某某在一起。因兒子要結婚,住房緊張,陸某某想把自己的戶口報到俞某某處,讓女兒戶口遷到婆家。但俞某某因特別喜歡外孫女,堅決不肯。為此,陸某某中斷了母親的贍養費,後經居委會協調,陸某某同意繼續贍養。1989年春,俞某某回鄉下做墳,在立的墓碑上只寫有外孫女名字,未寫女兒名字。為此,陸某某深感不滿,認為母親只認外孫女,不認自己這個女兒,並提出改由外孫女贍養老人,自己不負贍養義務。俞某某認為,是自己含辛茹苦把女兒撫養大,並幫她成了家,女兒自然要贍養自己。經居委會、老保幹部耐心做陸某某的思想工作,明確指出贍養老人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子女應當履行的義務,與墓碑上定不定名沒有關係,她停止支付老人生活費的行為是違法的。陸某某終於認識了自己的錯誤,同意繼續贍養老人。

評析:《婚姻法》第十五條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可見,子女的贍養義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有負擔能力的子女都有無條件贍養父母的義務。贍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責任。現實生活中,一些贍養人往往漠視此項法律義務,以種種理由藉口如聲稱少分老人財產、父母偏心、未與老年人共同生活等逃避自己應盡的法律義務。其實,這些都不是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理由。本案中,陸某某是法定贍養人,又有負擔能力,理應贍養生活困難的鄉親,至於墓碑上有沒有寫上名字,只是老人自己的一種意願,並不能作為確定有無贍養義務的法律依據。本案中的外孫女,因其母親健在且有贍養能力,不符合《婚姻法》第二十二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所規定的條件,對外祖母沒有贍養義務。

以案释法: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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