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亦容情」父親由誰安葬引起的婆孫之爭

“法亦容情”父親由誰安葬引起的婆孫之爭

“法不容情”已然是我國公民談及法和情之關係時的基本思維定勢,但單一死板的情法二分、情法對立的思維定勢,不但割裂了法律賴以生成的社會基礎,而且必然因此導致法律的邏輯因為背離生活的邏輯而被束之高閣。近日,重慶市彭水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無因管理糾紛,充分考慮民風民俗及世俗情理,最終雙方當事人服判息訴。

死者曾某1與其妻肖某1994年生育女兒曾某2,於1997年離婚,離異後,曾某2隨其母一起生活,後隨繼父姓,改名向某。被告向某與死者曾某1鮮有往來。曾某1去世後,被告向某明確拒絕處理其父的安葬事宜,被告寧某(曾某1、之母)亦無能力處理,死者曾某1的弟弟曾某3、曾某4(本案原告)對曾某1進行安葬。關於安葬費的問題,曾某3、曾某4將第一順序繼承人母親寧某及其女向某訴至法庭。

本案中,子女與父母皆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那麼在享受繼承權利的同時也應承擔死者安葬的義務,這屬於法理。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其贍養扶助的義務涵蓋了生前孝順照顧及後事的料理,結合我國喪葬事宜的公序良俗,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包含對父母生養死葬的義務,父母死葬的義務僅應由子女擔負,這屬於情理。立法的基本目的是讓人們在紛亂雜然的自然萬物和社會萬象中找到規律性或規定性的線索,引導社會正能力。故彭水法院充分考慮民風民俗及世俗情理,判決死者曾某1的安葬費由其女向某全部承擔,並對其進行口頭訓誡,最終雙方當事人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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