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回國順道購買穿山甲甲片觸刑律

「以案释法」回国顺道购买穿山甲甲片触刑律

案件闡述

2017年1月4日,陳某駕駛一輛起亞牌轎車從緬甸甘拜地返回中國雲南省騰衝市,途經甘拜地寨子腳公路邊時看到一名緬甸男子出售穿山甲甲片,陳某即產生購買回家藥用的想法,遂與緬甸男子商量讓其將1500克穿山甲甲片送入中國雲南省騰衝市黑泥塘寨子邊交易,自己則駕駛起亞牌轎車通過黑泥塘聯檢大樓入境,在黑泥塘路邊被告人陳某以4760元向緬甸男子購買穿山甲甲片1500克,交易完成後,陳某將穿山甲甲片放在副駕駛位的腳墊上,當車行駛至雲南省騰衝市猴橋鎮騰密公路猴橋鎮東村社區普勒寨路段時被查獲。經鑑定,陳某收購的1500克動物製品系鱗甲目穿山甲科中華穿山甲和爪哇穿山甲的混合甲片,中華穿山甲和爪哇穿山甲都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1500克穿山甲甲片至少來自4只穿山甲,價值5344元。

01

以案釋法

02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陳某非法購買、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製品,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成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對其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陳某被公安機關查獲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表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所謂製品,是指對捕獲或得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通過某種加工手段而獲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標本、皮張和其他有極高經濟價值的動物部位、肉食等;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金錢作價,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所謂運輸,是指未經批准,私自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准,以牟利為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至於是否已實際獲得利益,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其中一種行為,還是同時實施數種行為,均可構成該罪。

法院審判

「以案释法」回国顺道购买穿山甲甲片触刑律

陳某犯非法收購、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扣押的穿山甲甲片1500克,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以案释法」回国顺道购买穿山甲甲片触刑律「以案释法」回国顺道购买穿山甲甲片触刑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