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樓夢》里的宗族法傳統

《红楼梦》里的宗族法传统

讀書,看文,思考。看《紅樓夢》,有人看故事,有人看歷史,有人看詩詞,也有人看法治。今天的文化長廊給大家奉上的就是別樣的紅樓法治印象——從吃飯中看孝,看宗族倫理法治觀。一起去讀吧!

在《紅樓夢與中國舊家庭》一書中,作者薩孟武先生詼諧地指出,“紅樓夢記事不忘吃飯”,而在一次次的吃飯中,我們透過 “賈珠之妻李氏捧飯,熙鳳安箸,王夫人進羹”等場景,深切地體會到,“孝”的觀念融入到了這個家庭的每一處細節中。在傳統社會里,“孝”不僅是一種意識形態或倫理觀念,它還表現為一套系統性的、真切的制度。歷代要麼“融孝於法”,要麼“屈法申孝”,使“孝”在制定法層面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體現和發揚,這無疑是中華法系的一種“大傳統”。具體而言,作品大致涉及到以下相關的制度。

1.別籍異財禁止

第三回,“林黛玉進賈府”,我們看到,榮國府裡,住著賈赦、賈政兄弟並賈母,賈政居於正室:

“儀門內大院落,上面五間大正房,兩邊廂房鹿頂,耳門鑽山,四通八達,軒昂壯麗”“是正經正內室,一條大甬路,直接出大門的。進入堂屋中,抬頭迎面先看見一個赤金九龍青地大匾,匾上寫著斗大的三個大字,是‘榮禧堂’。”

而賈赦的住所在“一黑油大門中”、“是榮府中花園隔斷過來的”,雖然“悉皆小巧別緻”,卻“不似方才那邊軒峻壯麗”。第一百零五回,榮府被抄,賈政道:“犯官祖父遺產並未分過;惟各人所住的房屋有的東西便為己有。”很明顯,榮府是一種“同居共財”的生活模式。那麼,為什麼賈赦、賈政兄弟沒有分家析產呢?原因即存在“別籍異財禁止”的制度。傳統的典籍《禮記》中就有“父母在不有私財”的說法。由此擴展,父母健在而別立戶籍,分異財產,不僅有虧養之道,且大傷孝慈之心。唐、宋時處徒刑三年。明、清則改為杖刑一百。祖父母父母死後子孫雖無此種限制,但喪服未滿仍不得別籍異財,否則也不能逃脫法律的制裁。

2.為親者諱

第五十四回,“史太君破陳腐舊套”一節,說書的“女先兒”給大家講《鳳求鸞》的故事,裡面的人物和鳳姐重名,也叫王熙鳳:

媳婦忙上去推他,“這是二奶奶的名字,少混說。”賈母笑道:“你說,你說。”女先生忙笑著站起來,說:“我們該死了,不知是奶奶的諱。”

在傳統社會里,避諱是一門學問,內容非常廣泛,有為君諱、為尊諱、為親諱、為師諱等,不一而足。例如,林之孝的女兒本名林紅玉,因為冒犯了賈寶玉名字中的“玉”字,遂改名叫小紅。第八十回,香菱一不留神說出了“桂花”二字,竟被寶蟾指責:“要死,要死!你怎麼直叫起姑娘的名字來了!”因為這觸犯了主子奶奶夏金桂的名諱。第二回,賈雨村和冷子興聊天,談及林黛玉,賈雨村道:

“怪道這女學生讀至凡書中有‘敏’字,皆唸作‘密’字,每每如是,寫字遇著‘敏’字,又減一二筆,我心中就有些疑惑。今聽你說的,是為此無疑矣。……”

這裡,因為母親的名字謂“敏”,黛玉在寫字的時候,為了表達對母親的尊敬,就不能寫這個字,而是用“密”字來代替。這就是“為親者諱”的做法。更甚至,如瞿同祖先生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中指出的,傳統社會里,犯諱是任官事項中當考慮的一條件。基於“孝”的要求,如果將要任職的部門犯了父祖的名諱,那麼,當事人就不能到該部門任職。例如,父親名為“常”,兒子就不能擔任“太常”之類的官職。在此,父親的名諱與官職的名稱相沖突。在唐代,賈曾雲被授予“中書舍人”的職位,他以父親的名字為“忠言”這個原因,兩度請辭。此外,赴任的地名也不能夠與父祖的名諱相沖突。在唐代,馮宿因為父親的名字為“子華”,請辭華州刺史。在宋代,範崇被任命為鄂州的官員,可是他的父親名崿,因此辭官不就。由此看來,古人對犯諱的事是極端審慎的,否則便要被旁人加以彈劾了。如已不辭而冒榮居之,一經發覺,是要免所居官,並處徒刑一年的。

3.代刑

第四十七回,因為“鴛鴦事件”,邢夫人、賈璉在賈母那裡觸了黴頭,賈璉向邢夫人抱怨道:

“都是老爺鬧的,如今都搬在我和太太身上。”邢夫人道:“我把你沒孝心雷打的下流種子!人家還替老子死呢,白說了幾句,你就抱怨了。你還不好好的呢,這幾日生氣,仔細他捶你。”

這裡,邢夫人說的“人家還替老子死呢”,就是所謂的“代刑”。這一制度通常是,一個人犯了罪,要被追究法律責任,那麼,他(她)的兒孫請求替代執行。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是責任自負。在今天,代刑的做法早已被廢止。而在傳統社會,這一做法卻大行其道、屢見不鮮。最有名的例子莫過於“緹縈救父”。應該講,“代刑”並不是一項制定法,傳統的法律典籍裡並沒有規定這一制度。不過,因為歷代的政府都倡導孝道、倫常,由此,子女替父母承擔法律責任被視為“孝行”“義舉”,成為一種值得讚揚、鼓勵的精神

。因此,儘管缺乏制定法的依據,它卻屬於法外的權力——皇權——的一種自由裁量事項,犯罪人的子孫一旦提出代刑的請求,主政者往往感動其孝親之心,那麼,犯罪人原本要承擔的責任往往會被加以赦免或減輕。

4.告親老

第九十六回,賈政被放了外任,賈母哽咽著說道:

“我今年八十一歲的人了,你又要做外任去,偏有你大哥在家,你又不能告親老。你這一去了,……”

在傳統社會里,兒子外出做官,父母不會跟隨。那個年代,家中子女較多,一般情形之下也不會發生“空巢老人”的社會問題。但是,如果祖父母、父母年老或疾病,家中又沒有人侍奉,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兒子的當事人就應該居家侍親,不能夠再去外地做官。此即“告親老”制度。如果當事人罔顧“親老”這一事實一心赴任,就會面臨嚴苛的法律制裁。“唐、宋律不僅免所居官,而且處一年徒刑,便是任官之時親未老疾,其後老疾,亦須辭官歸家侍養,否則亦按違令問罪。明、清的處分較輕,只

杖八十,亦無去官之文。”

5.丁憂

朝廷官員的父母親死去,無論此人任何官何職,從得知喪事的那一天起,必須停職守制,這被稱為丁憂。丁憂的人不準為官,如無特殊原因,國家也不可以強招丁憂的人為官。第一百一十回,寫賈母之喪:

“從榮府大門起至內宅門扇扇大開,一色淨白紙糊了,孝棚高起,大門前的牌樓立時豎起,上下人等登時成服。賈政報了丁憂。……”

這裡,我們看到,賈母甫一去世,賈政遂報了丁憂。那麼,官員違背丁憂制度的責任是什麼呢?明、清法律規定,“官吏父母死應丁憂而詐稱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喪不丁憂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若喪制未終而冒哀從仕者亦罷職、杖八十。”由此,官員違背丁憂制度要承擔嚴苛的責任。作為丁憂制度的例外,稱為“奪情”。它的意思是,因特殊原因,國家強招丁憂的人為官

。歷史上最有名的奪情事件,莫過於明代萬曆年間的張居正“奪情”事件。

6.居喪娛樂禁止

在傳統社會,本著孝道倫理,父祖之喪是極端重要的事情,國家層面上有“丁憂”的規定,而就家庭成員而言,在父母喪期內,子女一切享受和娛樂行為都被視為不孝的行為。《大清律例》的“十惡”條、“匿父母夫喪”條等都嚴禁“居父母喪身自嫁娶”, 在此期間,“違律嫁娶”是無效的婚姻,必須解除婚姻關係,“各離之”、且“喪制未終,釋服從吉、忘哀作樂及參頂筵宴者,杖八十”。第四十六回,鴛鴦冷笑道:

“老太太在一日,我一日不離這裡,若是老太太歸西去了,他(賈赦)橫豎還有三年的孝呢,沒個娘才死了他先納小老婆的!”

第六十二回,香菱在和幾個丫環玩鬧時,弄髒了新穿的石榴裙,寶玉道:

“我有個主意:襲人上月做了一條和這個一模一樣的,他因有孝,如今也不穿。竟送了你換下這個來,如何?”

第七十六回,尤氏陪賈母中秋賞月,並言明要陪賈母通宵。賈母笑道:

“使不得,使不得。你們小夫妻家,今夜不要團圓團圓,如何為我耽擱了。”

尤氏紅了臉,笑道:

“老祖宗說的我們太不堪了。我們雖然年輕,已經是十來年的夫妻,也奔四十歲的人了。況且孝服未滿,陪著老太太頑一夜還罷了,豈有自去團圓的理。”

上述三例,鴛鴦說“三年孝”,襲人居喪期間不穿吉服,尤氏很明瞭地表達了居喪期間夫妻間性生活應禁止的觀點,都是符合當時的制度要求的。

第六十五回,賈璉私娶尤二姐:

“至次日五更天,一乘素轎,將二姐抬來。……一時,賈璉素服坐了小轎而來,拜過天地,焚了紙馬。”

婚娶是一件喜慶的事情,按照禮俗的規定、一應物品、服裝都應該是要用紅色的,且場面須熱烈、隆重。然而,抬尤二姐的轎子是“素轎”、賈璉穿的衣服是“素服”,且時間選擇在“五更天”。之所以如此隱秘、低調、違背習俗,是因為朝廷裡死了老太妃,賈府裡死了賈敬,此時的賈璉可謂“國孝、家孝在身”,他和尤二姐之間的結合是違背禮法的。因此,他刻意地用“素轎”、穿“素服”,秘密地完成和尤二姐的婚娶儀式。這一切意在表明,他在做這件事情的時候,已經充分考慮到了有孝在身這一因素,且主動地採取了一些相應的措施。

《红楼梦》里的宗族法传统

7.歸葬

歸葬,即將屍體運回故鄉埋葬。死後歸葬的最重要理論依據出自《禮記·檀弓》,其載:太公封於營丘,比及五世,皆反葬於周。這裡的太公,即指姜太公,他的封地是齊國。他死後及他的後世共五代人都葬在周。這一做法對後世影響非常大,並衍生出“落葉歸根”的民族共識。如果父母死在外地,子女將其屍體運回舊墓埋葬,也便成為子女必盡的義務。對此,《紅樓夢》裡有大量的歸葬描寫,例如涉及林如海、賈敬、王子騰等,均有歸葬的描寫。應該指出,歸葬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火化後歸葬;一是扶柩歸葬,而後者的方式需要耗費大量成本。第一百一十六回,就賈母歸葬問題,賈政主張扶柩歸葬,於是商量賈璉,賈璉道:

“老爺的主意很好,只是這件事也得好幾千銀子。”

賈家即便被抄,敗落至斯,在賈母的歸葬問題上,也要不惜耗費巨大成本,選擇扶柩歸葬的方式。這是因為,與火化後歸葬相比,扶柩歸葬被認為是最能體現子女孝心的。再者,基於孝道倫理,明、清政府原則上都禁止焚燒屍體

,認為這種處理屍體的方式是“不孝”的表現。《大清律例》規定:

旗民喪葬概不許火化,除遠鄉貧人不能扶柩歸裡,不得已攜骨歸葬者,姑聽不禁外,其餘有犯,照違制律治罪。”

綜上,本文梳理、總結了作品中有關“孝”文化的諸多表現。由於“男尊女卑”“三從四德”等是中國傳統社會的基本價值觀,使得女性處於非常不利的社會地位。然而,同這類文化原則相比,“孝”是更高的原則,正所謂“百善孝為先”,它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和消解了當時社會主流的價值觀念對女性家庭地位的消極影響。因此,就其功能而言,在傳統社會語境之中,“孝”對於改善女性地位或維護女性權利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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