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

2018年6月13日,昌宁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昌宁县盈丰镕石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用林地破坏生态资源提起了昌宁县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昌宁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公益诉讼人昌宁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昌宁县盈丰镕石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昌宁县盈丰镕石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异地植被恢复造林费用人民币80700元。目前,公益诉讼人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中的诉求全部实现。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

此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司法保护职责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保护生态环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具体举措,对建设生态田园新昌宁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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