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湘西自治州首例虚假诉讼案公开宣判

近日,湘西自治州首例虚假诉讼案公开宣判,严惩“无中生有”虚假诉讼,3名被告人被判刑。审判法官向官小告诉记者,在此之前,刑事法官对于处理虚假诉讼案子多有顾虑,最主要的就是入罪标准。

2018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范围等具体适用方面的若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向官小认为,“两高”出台的虚假诉讼最新司法解释,为全国政法机关尤其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虚假诉讼犯罪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法官们认为,防范虚假诉讼需要加强惩罚措施,如对涉案律师吊销律师执照,把虚假诉讼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增加当事人制造虚假诉讼的压力和风险,从源头上把控。

湘西首例虚假诉讼案宣判

近日,吉首法院判决谢青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段云、田海判处罚金1万元。

2015年,谢青在凤凰县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田某,并申请保全田某的800万元。凤凰法院一审判决田某应支付工程款400余万元及利息给谢青。后被告人田海以田某儿子身份进行案件代理,并提起上诉,经湘西州中院民事裁定,以谢青未交诉讼费,案件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凤凰县法院重审。

2017年9月,被告人田海与谢青协商解决这起合同纠纷,并达成口头协议,田海配合凤凰法院将800万元判给谢青,谢青拿到其中的350万元,田海代替其父田某拿到450万元。因田某还有其他债务,为保证能拿到这笔钱,田海和谢青协商,由田海安排人过账350万元给谢青,用以保证能拿到约定的450万元。

根据事先约定,被告人田海通过被告人段云(系田海老表)准备到其他法院,与被告人谢青制造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首先,由田海安排段云准备3张银行卡,田海出资转账给段云150万元。然后,段云通过多名中间人、多次跨行转账,形成了与谢青多笔的银行流水往来,最后,经他人跨行将150万元转回田海。在完成转账后,谢青打出“借到段云450万元”的借条。

尔后,被告人田海出资5万元给被告人段云作为诉讼费,安排段云持有借条向吉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谢青出庭应诉,在庭审中承认了借款事实,并与段云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10月,段云将退回的2.14万元诉讼费转给田海。段云通过吉首法院保全了谢青在凤凰法院保全田某800万元中的450万元。

此外,在得知谢青从凤凰法院保全了800万元后,谢青其他债务担保人龚甲某、债务人章某等人要求其偿还所欠的391万元。于是,谢青再与龚甲某儿子龚乙某虚构了一张“欠龚乙某355万元”的假借条。后经泸溪法院开庭审理,于2017年9月调解此案,次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并向凤凰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因被告人田海承诺给被告人谢青的350万元没有到位,谢青于2018年3月初到吉首法院,反映了自己与被告人段云之间在吉首法院涉案标的为450万元的已结案件系虚假诉讼案件。其后,吉首法院以谢青、段云、田海涉嫌犯虚假诉讼罪的相关线索及证据移交给吉首市公安局。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谢青、段云、田海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司法解释明确定罪标准

“这样的案子在全国各地尤其是湖南办的应该不多,特别是湘西,这是第一例因虚假诉讼获刑的。”向官小说。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达到一定程度可按照犯罪处理。向官小解释,根据刑法规定,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范围等具体适用方面的若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向官小指出,“比如说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或提出了保全措施的,这些都可以按犯罪处理。”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指出,司法解释的施行,对于打击虚假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都将产生巨大促进作用。

虚假诉讼旨在非法获利

记者在湖南各地法院调查了解到,虚假诉讼多集中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离婚案中的债权债务纠纷。

株洲县法院立案庭庭长唐以红告诉记者,株洲县法院立案庭没有受理虚假诉讼入罪的案子,但当事人搞虚假诉讼还是有的,主要体现在伪造证据上。

株洲县法院行政庭庭长刘坤齐介绍,虚假诉讼的过程比较简单,或者是欠了别人钱,或者是债权债务,很复杂的虚假诉讼还没有接触到,都是停留在表面。“案子事实简单,但是金额不一定小。”刘坤齐指出,当事人虚假诉讼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管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离婚案件中的债券债务,都与钱有关。”株洲县法院专职委员李如鹰说,虚假诉讼两个当事人合谋就是为了侵占第三方的财产,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削弱真实债权人的利益。

表现为易调解难掌握证据

多位法官反映,虚假诉讼最大的特征表现为易调解,不合乎常理。“一般来说原、被告对抗是比较激烈的。如果一团和气,要求法院尽快结案、尽快调解的,这就要引起法官高度重视。”向官小分析。

他提醒法官,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法官就可以进一步核实案情和证据。比如民间大额资金借贷可以调查是现金还是转账。如果是现金,来源是哪里,家里为何会存放这么多现金。如果是转账,就可以看银行转账凭据。多笔转账是不是循环的,出借人是不是有出借能力,借款人需不需要借这笔钱。法官可以依据职权查询,包括银行的走账情况。

刘坤齐也认同向官小的观点。他根据经验判断,一般虚假诉讼当事人关系会比较好,案子很容易调解,一起诉就跟法官讲,这个案子是可以调解的,到时将被告叫过来就好。这类案子看起来很容易就能解决问题。再次,虚假诉讼一般当事人都不会现身,都是请代理律师。“怕法官多问,容易露馅。”刘坤齐说。

虚假诉讼在株洲县法院办理的案子中出现的比例不高,“主要是因为虚假诉讼调查难,难以掌握证据调查证实。”刘坤齐说。

刘坤齐介绍他遇到的虚假诉讼案例,比如有人要把房子给亲戚,直接给可能会有障碍,因为涉及到共有人、继承人,就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打个欠条,钱还不了就拿房屋抵债。此外,“套路贷”一般很难发现,要作出判断也没有依据,因为它提供的原始数据都是真实的。

有时也有银行流水,很难做鉴定。离婚案件也很难认定是虚假诉讼,因为要提供离婚证,从法律层面来说,两人离婚是事实,但离婚的动机和目的就很难考证了。“最近几年法院判案才要求欠条和银行流水。很多过去陈年腊月的民间借贷案,证据就是一张欠条,即使再怀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没有证据去推翻。”李如鹰介绍。

法官们反映,目前发现的虚假诉讼大多是从案外人提供的线索发现的,或者是从结果反过来推断认定的。要通过法官、当事人发现,除非是案件特征特别明显。

从源头把控甄别虚假诉讼

李如鹰认为,避免、甄别虚假诉讼,主要还是要做到信息畅通,从源头上把控。

例如,法院在审判夫妻债务等民间借贷问题时,法官指示尽量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让对方享有知情权。立案时就得注意,形式上审查要更严格。如果当事人申请诉前调解,要么就不立案,否则不予以调解,直接进入下一个程序审查相应的材料是否合法真实。其次,立案庭准备了内部信访风险评估表,避免暴力冲突、虚假诉讼的风险。立案时法官觉得诉讼有问题,会以评估表的形式通知办案法官。再次,确保证据链完整。审判庭在审判时不仅看欠条,还要查银行流水、财务单据、证人证言。送达审判通知时会提醒两方都收到,让案情相关的人都参与到审判中来,确保案情审判真实。涉及刑事犯罪构成虚假诉讼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李如鹰在2008年刚进法院时,曾判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是娄底人,拿着借款合同,上面写着约定在株洲县法院管辖,申请法院判决。当时借款合同是复印件,涉案双方都不是株洲县人,且被告缺席。李如鹰怀疑合同的真实性,要求必须提供原件,但是当事人拿不出原件。后来一问,说是自己伪造的,当时就撤诉了。“这是伪造证据,如果不撤诉肯定要进行处罚。”

李如鹰强调,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不是一个对行为操作的解释,对行为后果的规定。法律只是确保法官判案结果有法可依。具体怎么去甄别、发现只能靠法官自己摸索。

唐以红看到过其他法庭让当事人签承诺书,承诺非虚假诉讼。当审判法官对案子有一定怀疑度,又没有证据指证时,可以让当事人、代理律师签字写一个虚假诉讼承诺书,承诺如果是虚假诉讼,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法律责任,形成法律震慑力。他认为这个经验做法值得在法院推广。其次,虚假诉讼都涉及到财产的查封,通过审批流程公开,案外人反映提供线索、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甄别、代替审查是否是虚假诉讼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法制周报 记者雷昕 通讯员 赵杨 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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