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首例】鸡冠地区首例醉驾女司机获刑

【首例】鸡冠地区首例醉驾女司机获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3月28日,鸡冠区法院审理的鸡冠地区首例女性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尘埃落定。

【首例】鸡冠地区首例醉驾女司机获刑

据悉,被告人史某于2018年7月21日22时56分许,驾驶雅迪牌电动二轮车沿鸡冠区兴国中路行驶时与他人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使本人受伤及车辆受损。后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史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8332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首例】鸡冠地区首例醉驾女司机获刑

经鉴定:史某驾驶的雅迪牌电动二轮车符合机动车范畴。被告人史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首例】鸡冠地区首例醉驾女司机获刑

审理过程中,史某自愿认罪,结合案情及量刑情节,法庭对其作出拘役一个月的判决,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后史某全额缴纳了罚金。

“我想提醒大家,一定要做到喝酒不开车,不能心存侥幸,我的例子就是教训。”接到判决书时,史某流泪后悔的说道。

【首例】鸡冠地区首例醉驾女司机获刑

法官提醒

酒后驾车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都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受身体和经济的双重代价,因此,无论男女司机、无论新手老手,都要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另外,某些电动车也属于机动车范围,请驾驶员提高法律认识,避免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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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法治信仰 坚持司法为民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

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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