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評欣泰電氣IPO律所及律師訴證監會案一審敗訴

律師該如何引用審計報告?——簡評欣泰電氣IPO律所及律師訴證監會案一審敗訴

作者:王立(經濟法學博士,杭師大錢江學院教師)

2018年6月27日,北京一中院就欣泰電氣IPO律師事務所及律師訴證監會行政處罰案一審公開宣判。北京一中院一審認定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郭某、陳某違法行為成立,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應收賬款屬於律師事務所在進行法律盡調過程中應當予以充分關注和專門查驗的事項。

1、爭議焦點:盡職調查中“交叉引用”的責任邊界

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案影響甚廣,主體眾多,法律關係錯綜複雜。本案只是亂麻中的一條細線。但已經足夠令人頭疼:上市公司IPO造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說其財務沒有問題,受證監會處罰;律師事務所在法律意見書中引用審計報告,也說財務沒有問題,也受證監會處罰。律所不服行政處罰,說我是律師,財務的事情我是外行,我充分相信審計報告的專業性、而且是指引用,不應受到行政處罰。於是起訴證監會。一審判決律所敗訴。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律師要為會計師的工作結論負責嗎?

律所的意見是:律所沒有權力也沒有能力審查審計報告。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是依據欣泰電氣提供的相關文件及審計報告而作出,欣泰電氣相關申請文件中含有虛假記載的原因是審計報告、保薦機構報告等材料中含有虛假記載,而非律所行為。律所沒有對審計報告進行查驗的權力,也不具備查驗的能力。律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沒有過錯,被訴處罰決定對原告施加了超越法律的義務和責任。

法官的意見是:在IPO過程中,律師事務所承擔的工作是進行法律盡調。由於法律盡調是從法律風險的角度對公司整體情況進行評估,因此對於與公司經營相關的重要事項,律師事務所均應當予以充分關注並進行審慎查驗。公司的財務狀況無疑是律師事務所在進行盡調過程中必須包含的內容,而且應當作為查驗的重點事項。在法律盡調的過程中,律師事務所應當在合法的範圍內,充分利用各種方法對包括公司財務狀況在內的公司整體情況展開全面調查,並在綜合分析所有材料的基礎上,從法律風險評估的角度出具意見。

應收賬款屬於律所在進行法律盡調過程中應當予以充分關注和專門查驗的事項。應收賬款是影響公司財務情況的重要因素之一,而虛構收回應收賬款又是公司進行財務造假的常用手段。

因此,律師事務所在對公司的財務情況進行法律盡調時,不僅應當關注應收賬款事項,而且應當將應收賬款的收回是否存在法律風險,包括應收賬款餘額的真實性、到期收回的法律風險等問題,作為專項問題予以審慎查驗。原告認為應收賬款的收回是財務會計問題,因此律師事務所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進行查驗的主張,不符合法律盡調的基本要求。

2、責任分級:法律人在財務問題上是“專家”還是“普通人”?

本案中法官的意見雖然有些車軲轆話,但結論非常明確:律師在盡職調查中,引用審計報告的結論,仍然應當為審計報告中的錯誤承擔法律責任;並且在本案中,明確指出“應收賬款”餘額的真實性、到期收回的法律風險等問題應當作為專項問題予以審慎查驗。換言之,在掌握財務專業知識的會計師已經對財務(特別是應收賬款)問題作出專業盡職調查之後,只掌握法律知識的律師還必須對之重新作出審慎查驗。

有幾個問題值得思考:

1、律師是否真的有能力對財務問題提出專業意見?什麼是法律角度對財務問題的風險評估?法律角度與財務角度有何不同?律師應當對應收賬款憑證查驗一些什麼?有如何進行查驗?

2、法律人在財務問題上是“專家”還是“普通人”?

若是“專家”,法律人應當從什麼法學教育途徑獲得上一問題所需要的知識與技能?IPO律師必須取得相關會計師資格證書嗎?

若是“普通人”,又如何能對財務這種專業問題提出自己的“專業意見”?

3、法律人應當如何在會計師已經做過的工作基礎上,再另闢蹊徑地做一遍不同角度的盡職調查?

要回答上面的問題,並不容易。

律師在盡職調查中其實有兩種身份:對法律問題是專家,對其他問題是普通人。《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時,對與法律相關的業務事項應當履行法律專業人士特別的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義務,其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財務問題對於律師而言,應當是作為普通人承擔普通人一般的注意義務。

但問題是,誰也不知道“普通人一般的注意義務”到底要做到何種程度才算免責?

證監會對東易所處罰時的意見是:《法律意見書》中的承諾表述具有公示效力,除非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據證明其已經勤勉盡責,否則應對其法律意見承擔責任。經查閱東易所工作底稿,未發現證明其對“本所律師核查”的所述事項開展了相關核查工作的記錄或說明。東易所在欣泰電氣IPO項目執業過程中,存在違反《管理辦法》《執業規則》及《編報規則》第12號的情形;同時對於從其他中介機構取得的工作底稿資料未履行必要的核查驗證程序,未盡到一般注意義務。

這個意見的要點有二:

1、推定律所有責,除非“能夠提出證據證明其已經勤勉盡責”。換言之,舉證責任在律所。

2、舉證責任的關鍵在良好的工作底稿,以及其顯示出來的核查驗證程序。

這個意見給律所留了一定的餘地。但從劃定責任邊界的角度看,證監會與法院都沒有給出一個確定的標準來界定什麼是盡職無責,什麼是未盡職有責。只是說:來吧,你自己來證明自己已經盡力了!

事實上,就算是證券市場和證券監管最為發達的美國,這個標準也是模糊不堪的。在美國證券發行中的虛假陳述案件裡,法院對被告是否盡到審慎注意的判斷因事而異,因人而異。這與特拉華法院針對公司董事、管理層的忠慎義務(fiduciary duty)的審查標準如出一轍:不要問什麼是違反忠慎義務,“當我見到了違反,我就會知道什麼是違反”(I know it when I see it)。

3、盡職調查可以怎麼做?

在標準不明的情況下,非訴律師該如何在訴訟案件的指揮下調整自己的盡職調查呢?

我的個人意見是:本著良善初心,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所謂盡職調查,就是盡力做力所能及的事,做好看門人角色:

1、學點財務知識,看懂財務報表,努力發現基礎財務漏洞

起碼,你要知道應收賬款是怎麼回事情,具體表現在賬簿中如何在一堆數字中發現應收未收或重複記賬。法律人向來對數字不敏感,建議要麼改,要麼離開公司證券領域。任何職責都有一定限度,任何人也不要對自己的能力盲目樂觀。

2、注意法律意見書的措辭

東易所2014年1月23日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的表述為:“三、上市申請人本次上市的實質條件”第(六)項“根據上市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文件、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及本所律師核查,上市申請人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上市申請人在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如果沒怎麼做獨立盡調,建議將“及本所律師核查”刪去。如果你努力作了法律角度的盡調,那麼請表述為“從法律角度分析,其合法性……”,千萬別為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無虛假記載”做背書。

3、補全勤勉義務的證據:工作底稿

不多說了。

4、與會計師事務簽訂交叉引用協議

在我國法律中相關標準暫不明晰、責任分配不明確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借鑑美國的經驗,鼓勵中介機構之間就交叉引用的各自權利、義務、責任達成協議,並通過發行人的公告文件進行披露。

5、最後,找個保險公司做保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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