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境外上市重組架構的案例分析~

現在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到境外上市,而境內公司直接境外上市的方式主要有紅籌上市和買殼上市兩種。

在境外直接上市發行H股、N股或S股,其重組基本限於境內,要求擬上市公司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要求進行重組達到突出主營業務、避免關聯交易、化解公司股東與公司同業競爭的效果,這事實上與境內上市的重組過程沒有實質區別。

關於境外上市重組架構的案例分析~

另外,也有擬間接在海外上市的境內企業通過境內 、外所控制公司共同進行架構重組,將其資產或收益轉移到境外,以符合境外上市的要求。

關於境外上市重組架構的案例分析~

(1)紅籌上市

紅籌上市即持有中國境內資產權益的境外法人申請在海外證券市場上市。

一般來說,境內擬上市資產實際控制人都會通過境外投資的方式,設立兩層或三層境外SPV。例如在BVI設立控股公司,然後在開曼或百慕大設立擬上市公司,之後通過香港的SPV進行返程投資,收購境內擬上市資產,最終以開曼或百慕大設立的SPV申請上市融資,所得資金通過外商直接投資(FDI)或外債的渠道迴流國內用於企業發展。

在最終上市前,有些企業還會進行多輪Pre-IPO的私募融資,為這些原有私募股權基金提供了更多的退出機會。但是,原有基金往往傾向於保留一定比例的股權待企業上市,以便獲得更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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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買殼上市:

買殼上市是指國內企業通過將境內的資產注入到境外上市公司中,以取得境外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的一種間接上市方式。

首先,由境內擬上市資產實際控制人與境外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進行買殼協商與談判,在確定買殼方案後,由境內擬上市資產實際控制人,通過境外投資設立的SPV收購境內擬上市資產,將擬上市資產權益轉移到境外有利於下一步重組計劃的開展。

然後,由殼公司反向併購持有境內擬上市資產權益SPV,實現境內資產境外上市。反向併購的方式主要是換股,由SPVl以其持有的SPV2的股權,為對價購買上市公司向SPVI定向增發的股份,達到收購上市公司的目的。

最後,上市公司通過配股等方式完成再融資的,融資款可通過增資境內WFOE的方式迴流。購買殼公司,尤其是在收購殼公司的過程中,容易觸發要約收購的機制,所以買殼時往往通過期權安排來規避要約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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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根據香港2004年3月31日修訂施行的主板及創業板上市規則,向上市公司注入資產等行為構成重大收購事項的,需要作為新上市處理,所注入的資產必須符合上市規則中對IPO的要求。因此,通過買殼進行上市的成本是相當高的,因為買殼相對IPO來講所需時間較短且所需審批程序較少,但需要支付比較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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