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評」央行:拒收現金無理 非現金支付有度

7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2018]第10號公告全文。公告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依法應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對此,國內知名電商智庫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佈電商快評予以評論解讀。

「快評」央行:拒收現金無理 非現金支付有度

(資料圖:人民幣。中新社記者 張雲 攝)

以下為全文內容:

為維護人民幣流通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旅遊、餐飲、零售、交通運輸等行業以及行政事業、公共服務等領域的現金收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包括紙幣和硬幣(以下統稱現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依法應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二、在接受現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勵採用安全合法的非現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眾和消費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選擇權。經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協商一致,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方式、無人銷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履行法定職責,且不具備收取現金條件的,可以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要求或者誘導其他單位和個人拒收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拒收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整改。

整改期限屆滿後仍然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如何理解公告中“可以使用非現金支付”的情形?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助理分析師賈路路則認為,本次人民銀行的公告,既是對在網購和無人銷售情形下非現金支付方式的肯定,又是在非現金支付方式高度流行的情形下對現金支付方式選擇權的保障。本公告列舉了兩大類可以使用非現金支付的方式,實際上是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已經高度流行的非現金支付方式。對於其他類型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排除現金支付方式,實質上是保證了人們支付方式的選擇權。

對於網購等不具備收取現金條件的規定,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認為存三個問題有待商榷:

第一,既然提供商品,而不是數字虛擬商品,肯定要落地配送,那就不是純網絡化、無人化,就未必適用這一條款;

第二,既然有人配送,就肯定具備現金收取條件,現在各家快遞大都有COD業務,電商平臺與其有長期業務合作,具備當面代收取現金條件,不能推脫使用人民幣;

第三,若用戶與商家、平臺未達成一致,堅持使用人民幣現金支付網購呢?平臺是否必須遵守法定義務,提供人民幣現金支付通道?如老人、小孩、殘障人群,對支付賬號網絡安全存在恐懼症人群等。

​強制要求接受現金支付方式有何影響?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認為,首先肯定會影響商戶,如果強制性需要收現金會增加管理成本,這種成本事實上最終會轉嫁到消費者頭上,真正影響大的還是消費者。

對新零售也會影響,但可能不是很大。因為這種支付的選擇,實際上是消費者的權利。央行的規定是不能拒收,但大多數現在消費者在付費時第一選擇也會採用新的移動支付方式而不是選擇現金,因為現在很多人身上現金都很少,包括你我。使用現金逐漸減少的趨勢在此,而且央行是旨在防止拒收現金的情況喪失了消費者的選擇權,但客觀的講,這種情況是很少的。所以說,在新零售這個領域影響可能不會特別大。

​中國無現金支付方式蓬勃發展的原因?

據數據顯示,中國移動支付用戶規模約為8.9億。其中,微信支付相關的財付通用戶8.2億,支付寶用戶6.5億,兩者的用戶滲透率分別為85.4%和68.7%。截止2017年6月,網民中在線下購物時使用過手機網上支付結算的比例達到61.6%,用戶規模達4.63億。

對此,董毅智認為,移動支付使用率越來越高的原因很多,便捷性是其中一個原因。根本原因還是說隨著我們國家經濟的發展,無論是業態也罷、產業升級的過程中,對現金的支付在逐漸減少,這實際上也符合整個國際上經濟發展的規律,大規律上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日韓這種後發國家,都存在這個問題,並不是中國國內所獨有的。

首先,從企業經營上來說,使用現金會增加管理成本。例如收銀員、零錢準備等,現金管理上也需要程序,以及銀行的現金支出、盤點都增加了管理成本。

其次,從手續費上考慮,很多互聯網的移動支付方式提供優惠政策,有補貼。

除了現金之外還有刷卡問題,現在刷卡的越來越少,為什麼不刷卡呢?因為刷卡手續費相對移動支付要高一些,所以支付成本可能也是主要原因。

再次,主要還是業態上,很多app也罷、新零售企業也罷,對移動支付端的需求能夠這種形成閉環。形成閉環這是根本性要點,只有真正形成閉環,企業的估值也罷、生態也罷才能形成,這樣在支付上商戶會要求使用移動支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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