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評」必須用嚴刑峻法維護“頭頂上的安全”

小時新聞·錢江晚報評論員 張炳劍

「快评」必须用严刑峻法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11月13日上午,金華一名4歲男童被22樓高空墜物砸中頭部,目前尚未脫離生命危險,系工人安裝空調時過失導致三角閥墜落,未做防護措施,屬於違規操作,已被警方控制。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預防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提出了16條具體措施。

該《意見》的亮點之處在於,明確了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於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此外,也並明確表示,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對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

如何才能治理好“高空拋物、墜物”?這已經是個老大難問題。此前,對於高空拋物的處罰多停留在道德譴責、行政處罰及民事賠償上,肇事者違法成本相對較低,往往無法形成足夠的威懾力,這或許也是此類行為屢禁不止的一個主要原因。

「快评」必须用严刑峻法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今年7月,山東濟南市一小區被曝“從天而降”三把菜刀,所幸無人員傷亡。

早些時候,濟南一小區出現了“從天而降”的三把刀,肇事者卻只能以嫌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被立案調查。一個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卻僅面臨十五日的行政拘留。這樣的事實,讓人們看到了在整治高空拋物與高空墜物上法律的無力與困境。

從法理上看,以往對於高空拋物行為的懲戒性措施,只在《侵權責任法》第87條中有明確規定。但由於《侵權責任法》僅將高空拋物行為限定在民事層面,導致的結果是,大多數高空拋物案件最終都不了了之。

由此,不論是民間還是法律界,都對這一法理困境提出了質疑。隨之而來的就是呼籲將高空拋物和高路墜物入刑的呼聲與日俱增。此次,最高法出臺這一《意見》,應該就是對這類呼籲的一種回應,也意味著最高法試圖通過法律手段維護人們“頭頂上的安全”的決心。

高空拋物或高空墜物就像一柄懸在每個人頭上的“達摩克斯之劍”,因為由此造成的危害性往往比較巨大,讓人既驚又怕,成了人人喊打的一大“公害”。

它的危害性更不必多言,有實驗測算,將一枚重30克的雞蛋從4層樓拋下,會把人的頭頂砸出腫包,從18層拋下能砸破頭骨,若是從25層拋下足以致人當場死亡。

為了防範高空拋物或墜物,民間可謂也是智計百出,有的小區組建“媽媽防空隊”,進行人肉監控;而有一些小區則安裝了上百個“朝天監控”,實行24小時無死角監控。

「快评」必须用严刑峻法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這些舉措雖然效果不錯,背後反映出的卻是治理高空拋物頑疾的困境與難處。正所謂,百密還有一疏,總有防不勝防的時候。何況,這些行為還存有爭議,是否涉嫌到侵犯他人的嫌疑還未有定論。

很顯然,要根治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最佳的方式還是預防和懲治相結合。一方面,加強源頭治理,在提升建築本身的防拋物和墜物方面多動腦筋,另一方面,在法理層面最大限度地通過明確責任界定,提高量刑標準,形成強有力的威懾力,讓“不能高空拋物”觀念深入人心。這一《意見》顯然就是循著這條路徑出臺的。

弗吉尼亞大學學者蒂莫西·威爾遜指出,“行為的改變往往先於態度和感情的變化”,將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的行為入刑,必然讓那些頑劣的拋物者有了更多的忌憚,只有養成了好的行為習慣之後,才可能有深入人心的認知。

不過,司法解釋雖然有“準立法”之實,對各級司法審判機關具有指導規範效力,但嚴格來說並非“普適性”法律,還需儘快修繕有關法律,更好地治療這一“新城市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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