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评」必须用严刑峻法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小时新闻·钱江晚报评论员 张炳剑

「快评」必须用严刑峻法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11月13日上午,金华一名4岁男童被22楼高空坠物砸中头部,目前尚未脱离生命危险,系工人安装空调时过失导致三角阀坠落,未做防护措施,属于违规操作,已被警方控制。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预防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

该《意见》的亮点之处在于,明确了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此外,也并明确表示,将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对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

如何才能治理好“高空抛物、坠物”?这已经是个老大难问题。此前,对于高空抛物的处罚多停留在道德谴责、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上,肇事者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往往无法形成足够的威慑力,这或许也是此类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主要原因。

「快评」必须用严刑峻法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今年7月,山东济南市一小区被曝“从天而降”三把菜刀,所幸无人员伤亡。

早些时候,济南一小区出现了“从天而降”的三把刀,肇事者却只能以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一个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却仅面临十五日的行政拘留。这样的事实,让人们看到了在整治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上法律的无力与困境。

从法理上看,以往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惩戒性措施,只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中有明确规定。但由于《侵权责任法》仅将高空抛物行为限定在民事层面,导致的结果是,大多数高空抛物案件最终都不了了之。

由此,不论是民间还是法律界,都对这一法理困境提出了质疑。随之而来的就是呼吁将高空抛物和高路坠物入刑的呼声与日俱增。此次,最高法出台这一《意见》,应该就是对这类呼吁的一种回应,也意味着最高法试图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人们“头顶上的安全”的决心。

高空抛物或高空坠物就像一柄悬在每个人头上的“达摩克斯之剑”,因为由此造成的危害性往往比较巨大,让人既惊又怕,成了人人喊打的一大“公害”。

它的危害性更不必多言,有实验测算,将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4层楼抛下,会把人的头顶砸出肿包,从18层抛下能砸破头骨,若是从25层抛下足以致人当场死亡。

为了防范高空抛物或坠物,民间可谓也是智计百出,有的小区组建“妈妈防空队”,进行人肉监控;而有一些小区则安装了上百个“朝天监控”,实行24小时无死角监控。

「快评」必须用严刑峻法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这些举措虽然效果不错,背后反映出的却是治理高空抛物顽疾的困境与难处。正所谓,百密还有一疏,总有防不胜防的时候。何况,这些行为还存有争议,是否涉嫌到侵犯他人的嫌疑还未有定论。

很显然,要根治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最佳的方式还是预防和惩治相结合。一方面,加强源头治理,在提升建筑本身的防抛物和坠物方面多动脑筋,另一方面,在法理层面最大限度地通过明确责任界定,提高量刑标准,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力,让“不能高空抛物”观念深入人心。这一《意见》显然就是循着这条路径出台的。

弗吉尼亚大学学者蒂莫西·威尔逊指出,“行为的改变往往先于态度和感情的变化”,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行为入刑,必然让那些顽劣的抛物者有了更多的忌惮,只有养成了好的行为习惯之后,才可能有深入人心的认知。

不过,司法解释虽然有“准立法”之实,对各级司法审判机关具有指导规范效力,但严格来说并非“普适性”法律,还需尽快修缮有关法律,更好地治疗这一“新城市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