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鬧伴娘的,別拿法律不當回事!

那些鬧伴娘的,別拿法律不當回事!

結婚向來是傳統觀念中極其重要的一件事,婚禮未必要隆重,但一定要熱熱鬧鬧的。可是在一些地方的風俗中,鬧伴娘成了婚禮的既定環節,彷彿要鬧起來才夠喜慶,這當中不乏有人打著當地習俗的幌子,藉機對伴娘進行侮辱、非禮或傷害

那麼,有習俗作為擋箭牌,“鬧伴娘”就不用擔責任了嗎?

那些鬧伴娘的,別拿法律不當回事!

本期案例

郭女士的同學結婚,同學邀請她去當伴娘,她也就去了。

婚禮當天下午,在新郎家中舉行的結婚典禮結束後,郭女士陪新娘子在婚禮房中換衣服、補妝,正準備前往飯店,忽然,有4個年輕人闖進來,將郭女士拽到了隔壁的小臥室,按照當地習俗“逗伴娘”

這4人抬起郭女士準備“篩伴娘”的時候,郭女士用力掙扎,4人拽不住,於是郭女士就摔在了小臥室床上。郭女士躺在床上不能動彈,喊疼,於是新郎家人將她送到當地衛生院檢查,顯示傷情為胸十二錐骨折,於是又轉到了大醫院住院治療,花費了5.3萬元醫藥費。

新郎的母親和新娘子分別墊付了4000元和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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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驚動了當地村委會,經人報案,當地派出所也介入調查。經鑑定,郭女士的損傷構成九級傷殘

郭女士出院後,實在咽不下這口氣,而且自己因住院而遭受的經濟損失也不少,於是一紙訴狀將新郎、新娘以及鬧婚的那4個人告上了法院,要求他們共同支付自己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費用

郭女士準備了醫院診斷書、住院病歷、醫療費票據、鑑定書、鑑定票據等證據,並請律師調取了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一同提交給了法院。法院通過相關證據核算確認郭女士的各項損失共計有18.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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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郭女士的要求是有理有據的。

法院認為,鬧婚的4人按照當地風俗參與“篩伴娘”時,將郭女士摔傷,其行為侵害了郭女士的的健康權,對郭女士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這4個人依法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而新郎、新娘既未在婚禮前對這4人予以必要提示,也沒有對他們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對郭女士的損失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最終判決,鬧婚的這4個人共同承擔70%的賠償責任,並互負連帶賠償責任,而新郎和新娘共同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並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那些鬧伴娘的,別拿法律不當回事!

你看,鬧婚對誰都沒有好處:

伴娘遭受損害,破壞婚禮的喜慶氣氛,妨害伴娘與新娘子的姐妹之情;

鬧婚者不能逃避法律責任,還會使新郎新娘受到牽連……

不管從什麼角度考慮,我們都應該反對這種陋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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