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進入公司去年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新領導要辭退,理由是工作不飽和,請問賠償金應該怎麼要?

車德莉


問:2015年入職,但是2018年才開始簽訂勞動合同,2019年公司又因為工作不飽和跟您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賠償?

超老師答:

首先,2015年入職,2018年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和你簽訂了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2018年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不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行為。

注:除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之外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要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需要協商才可以。

其次,公司因為工作不飽和原因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行為」。如果該崗位工作不飽和,可以給員工同薪酬調崗,而不是辭退。


最後,違法解除勞動者,要補償「雙倍經濟補償金」,你從2015年入職,到2019年6月是4年6個月,超過6個月按一年計算,則您的經濟補償金為10個月,補償標準是解除前12個月工資總額的平均數。也就是說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8000元,則公司需要補償給你8萬元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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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確認的是,工作不飽和並不能作為辭退的理由。因為工作不飽和是公司原因造成的,原則上公司有權可以對工作進行調整分配。而公司並沒對工作進行分配的情況下就對你進行辭退,那麼可以分成下面連個部門來看。

一、如果是公司和你協商一致,那麼就都好說,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個月支付。2015年年入職,現在是2019年過了一般,那麼基本上可以按照4.5個月來支付。

二、如果是沒有協商一致,屬於公司單方面強行辭退的話,那麼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相當於經濟補償金的2倍。

三、經濟補償金的月標準是按照你最近12個月應發工資的平均值來算,也就是扣除社保公積金等之前的工資。

這種情況下,建議還是和公司協商吧,總是要來回幾個回合。


打聽生活


請參照以下操作:

1、要求入職到去年簽訂合同期間的月份,按照雙倍補發工資;

2、要求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你在本單位工作1年6個月,可以賠償兩個月工資;工作1年2個月,可以賠償1.5個月工資。

這裡的工資,指的是你最近12個月全部收入的平均值。

年限從入職開始(即使前面沒簽合同也算,因為勞動事實存在)。

3、如果不答應,請向當地勞動管理部門提出仲裁申請,已經如此,沒有什麼感情而言,只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思者在


根據你的問題首先你的合同關係已經在去年續簽了,續簽後就要看是否固定期限的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的這個賠償標準不一樣的。

第二現在是你們公司要和你解觸勞動合同,理由是勞動不飽和。這個理由顯然是不充分的,公司也沒有申請裁員。那麼這樣的辭退公司屬於違法接觸勞動合同。

第三既然屬於違法解除那就要計算下賠償金。

固定合同賠償金的標準是雙倍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些就是固定期限合同違法解除合同應該賠償的金額。還應該注意

(一)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為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以上情況使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山水老者


公司以工作不飽和為由辭退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觀法勞動


作為一個執業律師接觸過類似問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希望能幫到您。


律正看法


如果進了公司公司幾年才籤勞動合同,那公司要給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的,勞動法有規定,公司招錄新員工的,必須在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的,員工有權利向公司從第二個月起到第十二個月雙倍工資,(最多十一個月)對於你的情況我建議:

首先:可以再向公司要求給補十一個月的工資,時間從你進公司起第二個月算,當然了是基本工資,不包括你的提成什麼的。

其次:公司超過一年沒有簽訂合同的,合同自動轉為不固定期勞動合同,意思就是隻要你不辭職,公司不能隨便辭退你(除非你觸犯公司制度要開除的,刑事犯罪的等)。

最後:你說的公司理由:工作不飽和,我也是第一次聽說,如果不是你的原因,那公司確實要給你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是每一年補一個月,不足一年的補半個月。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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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勾魂文案策劃師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一天到晚游泳的漁


個人認為此問題涉及: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和如何主張賠償兩個領域。

首先,剛續簽勞動合同(姑且當第一次續訂,未滿足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證明員工的工作能得到單位認可,符合單位用人標準,所以合同到期後辦理了相關續訂手續。

其次,員工是與合法的組織簽訂合法勞動合同,不因用人單位領導更換而發生合同主體變化,新領導以工作不飽和為解除理由不成立,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最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以第四十七條規定,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標準,滿半年不滿一年算一年,不滿半年算半年,補償月工資標準為解除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

希望解答有參考價值,歡迎關注,評論交流。


中意職場知事


簡要回答如下:

根據你的描述最多能賠償你8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理由如下。

1、用人單位違法與你解除勞動關係。

2、用人單位和你續簽過一次,從側面證明你的工作能力尚可。

3、現在以工作量不飽和為由,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即解除理由不合法。

4、8個月補償金是你4年(一年是一個月)補償金的兩倍,即4×2=8。比如你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是6523元/月(數據隨意舉例的,請根據你的實際情況核算),那麼賠償金=6523元/月×4個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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