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皮皮魯」嗎?他被「搶走」十四年,「童話大王」保護自己的「孩子」並非易事

一些作家和法律界人士呼籲,具有廣泛影響力的文學作品名稱及人物名稱應得到有效保護

“童話大王”捍衛“孩子”的名字

還記得“皮皮魯”嗎?他被“搶走”十四年,“童話大王”保護自己的“孩子”並非易事

誕生於1981年的“皮皮魯”,是“童話大王”鄭淵潔在其兒童文學作品《皮皮魯和魯西西》中塑造的具有很高知名度的虛擬人物形象。2004年,鄭州一家西餐廳卻將“皮皮魯”註冊為商標。鄭淵潔認為該餐廳的商標屬於惡意搶注,14年來一直進行維權。不久前,該商標被宣告無效。

不僅僅是皮皮魯,功夫熊貓、葵花寶典等知名文學和影視作品的名稱、角色都因商標問題引發糾紛。原創者對於作品名稱、虛擬角色商標維權面臨哪些困境?如何保護原創者的權益?

知名虛擬角色被搶注

還記得“皮皮魯”嗎?他被“搶走”十四年,“童話大王”保護自己的“孩子”並非易事

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出生的人對鄭淵潔筆下的舒克貝塔、皮皮魯與魯西西、大灰狼羅克等角色絕不陌生。鄭淵潔沒想到的是,這些角色的名字會被有心人進行商標搶注,所以,近年來“童話大王”以另一個身份頻繁出現在人們的視野裡:商標維權者。

據鄭淵潔講述,多年前他在鄭州出席一場籤售活動,當時有人問他,鄭州當地的一家名為皮皮魯的西餐廳是否是他所開,鄭淵潔予以否認。此後,不斷有讀者和媒體向他求證此事,甚至有人向他投訴吃飯不愉快等問題。

而鄭州這家餐廳已在2004年將“皮皮魯”正式註冊。2014年,鄭淵潔向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撤銷申請,未被同意。2017年2月23日,鄭淵潔再次遞交申請書,不久前,商評委宣告“鄭州皮皮魯西餐廳”的“皮皮魯”商標無效。

“皮皮魯”商標搶注並非孤例。由美國夢工廠動畫影片公司出品的《功夫熊貓KUNGFU PANDA》也發生過一系列商標被搶注的案件,其中最近判定的一例為:夢工廠與上海衛普服飾有限公司的商標糾紛。

2006年6月6日,夢工廠提出“KUNG FU PANDA”商標的註冊申請,2009年10月被核准註冊使用在第28類商品上。而上海衛普服飾有限公司在2009年6月提出申請註冊“KUNG FU PANDA功夫熊貓”商標用於第44類服務。夢工廠針對該商標提出異議申請,主張“功夫熊貓KUNG FUPANDA”是其製作的知名電影,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夢工廠對其享有在先商品化權的理由。但商評委不予認可。夢工場繼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歷經兩級法院審理後,2018年1月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衛普申請註冊的商標侵害了夢工廠對知名電影名稱所享有的民事權益,撤銷商評委對該商標予以核准註冊的裁定。

近年來,虛擬角色被侵權的現象非常嚴重。一些商家為吸引消費者,將知名文學作品、影視角色名稱註冊為商標,隨之而來出現了越來越多和作品角色有關的知識產權糾紛。

維權者的苦惱

還記得“皮皮魯”嗎?他被“搶走”十四年,“童話大王”保護自己的“孩子”並非易事

圖文無關,圖片來自網絡

孫悟空、皮皮魯、喜羊羊、米老鼠、大力水手、哈利·波特……這些耳熟能詳的名字都是文學作品中的虛擬角色,他們伴隨著一代又一代人長大,併成為大家成長過程中最親切的記憶。正是看中這些虛擬角色的高知名度所帶來的巨大商業價值,一些商家開始進行商標搶注。

而對於虛擬角色的原創者來說,想要全面保護自己的“孩子”並非易事。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類型包括化工原料、日化用品、軍火煙火、食品、教育娛樂、社會服務等45類。採訪中,鄭淵潔告訴記者,他從1993年開始請代理公司為皮皮魯和魯西西等作品角色註冊商標。“當時每個商標註冊包括代理費用需要花費3000元。只有每個類別都註冊,才能得到全面的保護。”鄭淵潔給記者算了一筆賬,“如果我要註冊皮皮魯商標,所有種類都註冊大約需要13萬元。皮皮魯、魯西西和舒克貝塔全部註冊就是52萬元,十年後再續展,還得再交52萬元。如果申請馳名商標,則需要花費60萬元。如果註冊商標三年不使用,商標局還將收回商標。這對於一位作家來說,是根本無法勝任的工作,我怎麼可能又是作家又是餐飲經營者又是輪胎商又是護膚品經營者?”

更讓鄭淵潔頭疼的是,自己創作的“皮皮魯”“魯西西”等角色名稱一共被搶注了218個商標。當“鄭州皮皮魯西餐廳”宣告無效後,仍存在191個被搶注的童話形象的商標。

“根據法律規定,目前原創者對文學作品、影視中的角色名稱申請商標保護有兩種途徑。”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徐新明對記者說,一是將某個商標下45個類別全部註冊,但申請者如果在註冊3年後沒有使用某個類別的商標,該申請確實有可能被撤銷;二是原創者發現有人搶注,可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國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已經確立了比較完整的制度體系,對商業標誌提供了較完善的保護,也給在先權利人提供了充分的維權保障。”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明濤表示,原創者必須要有保護自己商標權益的意識。除了通過註冊商標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還應該及時關注與自己作品角色、名稱相似或相近的商標註冊申請。如果發現惡意搶注的行為,應該在公告期內及時提出異議申請。如果侵權商標已經註冊成功,那麼在先權利人應該在註冊之日起五年期限內及時提出宣告無效申請。

鄭淵潔對記者說,對於這191個搶注商標,“哪怕只能一個一個申請無效,我也肯定不會放棄,我會通過維權一一要回。”

在先權利得到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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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圖片來自網絡

一些法律人士認為,以文學作品、影視中的角色名稱申請商標註冊,雖然符合商標法關於“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的規定,但這種行為類似於“傍名牌”。利用文學作品、影視中角色名稱已形成的公眾知悉程度,來實現產品的市場影響力,其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作品創作者的知識產權構成了侵害。

在徐新明看來,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通常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對於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稱、角色名稱而言,其知名度會帶來相應的商業價值,權利人可以自行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構成可受保護的一種合法權益。

在功夫熊貓案和葵花寶典案中,都提到了“商品化權”這一詞。

文學作品、影視中的角色名稱,能否作為一項獨立權利即“商品化權”進行保護,在司法實踐中和理論界還有很多爭議。如北京盛美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蔣利瑋認為商品化權並不應當存在。他說,不能因為存在利益就賦予權利予以保護,“承認虛擬角色名稱、作品名稱等客體的商品化權可能會破壞現有法律體系已經確立的競爭規則,將對不構成作品的客體提供類似於著作權法的保護,或者對不屬於註冊馳名商品的標識提供淡化保護。”

北京市東巖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律師謝忱則認為,虛擬角色和作品的名稱在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是可以作為民事權益予以保護的。

那麼,文學作品、影視中的角色名稱,在商標權益領域該如何保護?201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22條規定,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繫,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有專家表示,將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在特定情形下所具有的相關利益,納入商標法第32條規定的“在先權利”予以保護,既是從現行商標法的基本原則出發,也是對著作權相關產業的發展予以適當關注。

謝忱認為,這種在先民事權益的運用,在很大程度上能有效打擊商標申請中存在的搶注、傍名牌、搭便車不良之風。

最高法知識產權庭負責人就《規定》答記者問時表示,對於作品名稱、角色名稱的保護要慎重把握“度”的問題,既要對合法權益進行保護,防止不正當佔用他人的經營成果,也要避免損害社會公眾對社會公共文化資源的正當使用。

重拳遏制商標惡意搶注

還記得“皮皮魯”嗎?他被“搶走”十四年,“童話大王”保護自己的“孩子”並非易事

圖文無關,圖片來自網絡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知識產權已成為重要的產業競爭工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形成有序的良性競爭,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2018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作家“唐家三少”張威提交了一份《建議實施文學作品商標權統一規範》的提案,建議作家有獨創性的文學作品名稱,在國家版權局進行註冊登記後,可以確認其為獨創作品,享有相應的商標權。

鄭淵潔分別出席知識產權保護高峰論壇、在先權益商標權保護研討會,講述了自己的遭遇和維權歷程,他提出建議,希望能建立知名作品數據庫,預先錄入知名作品名稱、角色等關鍵詞,減少惡意搶注的成功空間

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相關負責人在2017年就表示,重拳出擊,遏制商標惡意搶注行為,保護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主要舉措包括:從註冊、異議等環節採取提前審查、併案集中審查和從嚴適用法律等措施,從嚴從快審理大規模惡意搶注商標案件;研究確定重點商標保護名錄並確定相應保護範圍和法律適用方案;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對六種突出的惡意搶注表現形式進行定點突破;建立惡意註冊嫌疑人名單數據庫。

統計數據顯示,2017年我國商標註冊申請量574.8萬件,同比增長55.7%,申請量和增速均創歷史新高。中國商標知識產權保護力度進一步加大,全系統共查處商標違法案件3萬件,同比下降5.1%。其中,商標侵權假冒案件2.7萬件,同比下降4.3%。

記者注意到,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對如“邦德007”“功夫熊貓”“哈利·波特”等知名作品名稱或者角色名稱給予了保護,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功夫熊貓”案終審判決中指出,雖然“商品化權”並非我國現行法律所明確規定的民事權利或法定民事權益類型,但當名稱或人物形象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單純侷限於作品本身時,與商品或商業主體或商業行為相結合,導致人們對這一商業主體或行為產生移情作用,使權利人據此獲得商業利益,那麼該名稱或人物形象可構成適用我國現行商標法第32條規定的“在先權利”予以保護。

受訪專家建議,加大法治宣傳,使全社會都瞭解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共同抵制和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形成市場有序競爭的規則,在全社會形成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圍,使得具有廣泛影響力的文學作品名稱及人物名稱得到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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