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易地扶貧搬遷後,原住房想保留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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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作出了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根據‘’一戶一宅‘’的規定,建房戶異地建造住宅,需要與村民委員會簽訂《建房戶原有住房處理協議書》,原有舊房以三種方式處理,調劑、收回和拆除。



《物權法》明確了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據,適用於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是根據物權法制定的,條例規定凡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給予登記。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建設用地的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中也明確規定,因扶貧搬遷、移民安置等由政府統一規劃批准宅基地的,退出原宅基地並註銷登記後,才能依法確定新建房屋而佔用的宅基地的使用權。


因此可以得出結論,易地扶貧搬遷、移民安置後,要取得新建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原來的住房必須按當時簽訂的協議執行。個人觀點,歡迎補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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