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下崗職工買斷工齡,這樣合法嗎,爲什麼?

一帆風順順順利利


買斷工齡合不合法? 看看現在還有沒有買斷工齡的情況就知道了。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在1998年明確指出:所謂企業“買斷工齡”的做法(即企業按職工工齡給一次性經濟補償後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再給職工社會保險待遇)是絕不允許的,也是不合法的。

國家經貿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報》上刊登的《緊急通知》指出:“無論採取哪種企業改制方式,都不能採取搞運動的方式開大會進行動員,不能急於求成,不能強迫命令,不能壓指標、定任務。”

1998年8月5日《人民日報》社論指出:“國有企業改制方式要充分徵求群眾意見,不能強迫命令。對大多數職工抵制和反對的方案,不能依據少數領導意圖強制推行。

1999年國家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佈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徵繳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

《民法通則》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第五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明顯失去公平的行為有權請求撤銷。”

時代的產物,有著明顯時代的特徵。如上面文件引述的就是改革“急於求成”而忽略了勞動者的根本利益和權利。所以,買斷工齡的提法現在已經銷聲匿跡了。

(以上資料來自網絡)


閒看秋風999


國有企業給下崗職工買斷工齡,這是違法行為。不過這裡邊的買斷工齡特指是90年代,通過給職工一次性補償的方式,解除職工跟企業的關係。

這裡邊最大的一個違法行為就是沒有給職工交納社保,通過一次性買斷,將職工推向社會。

國務院明確刊文這是一種錯誤做法,違法行為。國務院1998年6月9日《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業不許逃避社會責任,把職工向社會一推了之,要對職工負責到底。”

一般下崗解除職工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批同意才可以執行。

正確的做法是:1.按照解除合同日期給職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這樣職工就可以在下崗失業後可以領取失業金待遇,保障基本生活,最長可以領兩年的失業金。而且職工在年老後,可以有養老金保障生活。

2.按照職工在企業的工作時間,每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照企業正常經營時,職工應發工資標準發放。

3.企業要確實生產經營困難,實行經濟性裁員或者破產清算,並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裁員。如果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解除規定,直接跟職工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這是依據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的。

現在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是沒有上限的,特別為了保證老職工的利益,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最高上限是12個月。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要求解除,職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和勞動監察部門申請維權。


暖心人社


想當年國企和集體企業的職工,為了改革開放,響應國家政策,甘願下崗,有一部分一次性買斷,下崗推向社會,像我就是一次性買斷工齡,企業給我7000左右,時間久了具體都忘了,這些人下崗後自找職責,很是辛苦,聯繫國家讓這些人提前5-10年退休,這樣全國人民都擁護。


好像是你63


國企下崗職工,涉及到很多領域,但大多數為輕工企業,這些國企職工,在改革開放之初,都面臨破產和困境,留下就拖累企業改制發展,下崗就對國家經濟發展有重要貢獻,孰輕孰重誰都清楚,下崗就成了大趨勢,優先考慮下崗職工在改制後的企業聘用,然後輕裝前行。

初衷是好的,不好的是國有資產並沒有得到合理處置,很䈴價的處理給了民營業主,這些人經過包裝後,轉身成了富翁,而下崗職工,基本上流落社會,打工養家,處境艱難,主角下崗職工成了社會邊緣人,沒有一點利益可言,還要繳納養老金,尤其年齡大了之後,雞嫌狗不愛,成了社會棄兒。

現在說下崗職工得到什麼利益,沒有!闖出一番天地的人,少之又少,大部分人要錢沒錢,要房沒房,加上是社會的主人翁意識,不好意思打擾國家,淪為社會底層百姓,有些年齡大點的,領上養老金,生活還算安逸,不到退休年齡的,還要繳納數額不菲的養老保險基金,所以日子過得不好,國家應該考慮這個群體給國家的貢獻,實際上這個群體人數不多,大量的都退休了,沒有退休的也面臨退休,減免一點費用,多少也是心裡上的安慰。



好了堂


違法不違法且不說,最起碼的不合理,對下崗工人不負責仼,根本就沒有考慮,下崗工人下崗後的實際困難,直接推向社會,把企業所遇到的困難,轉移到每個下崗職工身上。後來雖然採取了一些補救措施,但仍然不能彌補所帶來的影響。尤其是年齡偏大的人,下崗後生活中困難就更大,自已無法也無力解決,生活可想而之。時過已久,至今談論此事,多少令人心酸。


好155404373


全世界就是我們中國把失業叫做“下崗”,從哪點來看下崗就是失業,也就是沒有工作了;把一點微薄的失業補償金叫做“買斷工齡”,也是一個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創造”,只有商品或有價值的東西才可以買賣,工齡也能買賣嗎?如果可以買賣,那也是強買強賣,愛賣不賣!當年下崗的職工好可憐!呼籲今天逐步富裕起來的國家,給這些人一點陽光吧!


龍骨188


在上一輪國企改革中,為了解決好員工問題,確實在很多地方都推出了買斷工齡的做法。

由於當時還沒有國企改革的具體意見和制度,各地在推進國企改革中,都是依據本地實際,自定政策,且相互參照。因此,買斷工齡的現象還比較嚴重。

買斷工齡的結果,自然是工人走向社會。由於買斷標準往往很低,尤其是工齡不長的員工,幾乎沒有拿到錢。因此,只能重謀職業。有一定技能的,還能謀求到一份說得過去的工作。沒有技能的,由於找不到合適的工作,只能依靠擺地攤、開小川店等謀生。更重要的,凡買斷工齡者,也沒有建立良好的社會保障工作,屬於真正的無單位、無“戶口”、無保障者。因此,買斷工齡者大多生活過得比較艱苦。

由於當時的買斷工齡政策,都是地方正式文件上明確提出的,在沒有更多上位法的情況下,也無法認定其是違法的。只是,苦了買斷工齡後的工人們。因此,在此後的改革中,買斷工齡的做法是不適合繼續採用的。工齡不能作為商品,工人與企業之間,只能用勞動關係確定下來,自由選擇、雙向選擇。否則,會給工人帶來傷害。同時,對員工離開企業後的社會保障工作,必須認真抓好,防止員工在失去工作的同時,還失去社會保障。


譚浩俊


買斷工齡,把工人推向社會這本身就是違法的。廠子變賣,富了極少部分人,而我們這些下崗工人又得到了什麼?中國改革開放幾十年,國家在各個方面取得長足發展,經濟總量更是躍居全球第二。目前我們的陸零、柒零後也以進入五十歲左右的年紀了,身體不好,工作不好找,打工無人要。即使有個工作也是環衛、保安的工作,工資低廉,自己還要交社保醫保,這公平嗎?合適嗎


難得糊塗4671112591570


國企下崗,買斷工齡!沉重的話題。曾經的信仰,曾經的追求,曾經的渴望!都被幾十年來為了生活磨得,早就不知道尊嚴,自尊了。感謝蒼天,還活著。

________70年代的工人。


魔鬼式的衝動


”買斷工齡”是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名詞及企業普遍的做法,實則有償解除勞動合同,只是提法不同。是否違法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相關規定來確定。但從企業普遍做法上看是存在違法現象的。如有的職工依法與企業簽訂的中長期勞動合同還沒到期,企業便以各種理由或動員或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有失簽訂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本著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原則,造成事實上的違約,違反合同法。

實話實說,買斷工齡的職工大多數不是情願的,而是無奈。因為再就業難,補嘗金少,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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