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逼遷難道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拆遷方暴力逼遷的手段多種多樣,組織社會閒雜人員到被拆遷人住處騷擾逼遷的行為也是十分常見。根據我國根本大法《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同時第三十九條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也就是說我們的自有居所不容侵犯,即使是公權力機關進入我們的住宅也要有合法手續才行。拆遷方組織人員強行逼遷的做法是對被拆遷人最基本權利的侵害,同時也是對我國《憲法》的無視。

非法逼遷難道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一直有當事人向我們反映,拆遷方往往會組織一些所謂的“社會閒雜人員”來騷擾當事人的生活,意圖逼迫當事人簽訂補償不合理的拆遷補償協議。難道拆遷方這樣做就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嗎?答案肯定是否定的!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非法逼遷難道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可見法律已經明確規定,禁止拆遷方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來逼迫被拆遷人搬遷,然而現實中卻屢見不鮮,非法逼遷行為無疑已經嚴重的侵犯被拆遷人的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也對社會穩定與經濟秩序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因此法律規定了對於非法逼遷行為,行為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拆遷方如果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這不僅是對暴力逼遷人員發出了強烈警告,同時為廣大被拆遷戶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維權的有力依據。

非法逼遷難道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非法逼迫拆遷往往是我們被拆遷人無法對抗的行為方式,在巨大利益的誘惑下,儘管拆遷方徵地拆遷的合法手續並不求全,也還不斷的會用壓低補償款的各種手段強逼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如果遇到暴力拆遷,被拆遷人也不必害怕,要儘快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拆遷維權最重要的就是抓緊時間,一旦非法逼遷的行為發生就說明拆遷方會運用各種逼遷方式強迫被拆遷人妥協,所以要及時請專業的拆遷維權律師來幫助自己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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