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欠薪員工怒辭討補償

單位欠薪員工怒辭討補償

今年30歲的劉清家住五家渠市,2014年,她入職該市一家公司,擔任財務部會計,並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

然而,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公司因經營不善,連續7個月都未向劉清發放工資。2016年6月,劉清提出辭職,要求公司在為其辦理離職手續時全額補發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公司負責人卻拒絕支付補償金,“辭職是你主動提出的,而且勞動合同還沒到期,你提前辭職,公司不予補償”。

雙方為此產生爭議,劉清將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勞動報酬7萬元,以及兩個月的經濟補償兩萬元,共計9萬元,並提交了每月發放工資的銀行明細單。

法庭上,公司負責人解釋:“我們認可自2015年12月起欠發劉清的工資,但她主動提出辭職,公司並沒有辭退她,公司可以把欠的工資補給她,經濟補償我們拒絕支付。另外,她的月薪不是1萬元,兩個月補償兩萬元也不合理。”

綜合案情後,新疆兵團第六師五家渠墾區法院作出判決,判令公司支付劉清工資5.95萬元,經濟補償1.7萬元。

員工因欠薪主動辭職也可獲補償

■以案釋法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主審法官解釋,本案中,劉清被公司拖欠了7個月工資,在此前提下辭職,公司應當為她提供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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