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欠薪员工怒辞讨补偿

单位欠薪员工怒辞讨补偿

今年30岁的刘清家住五家渠市,2014年,她入职该市一家公司,担任财务部会计,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

然而,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7个月都未向刘清发放工资。2016年6月,刘清提出辞职,要求公司在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时全额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负责人却拒绝支付补偿金,“辞职是你主动提出的,而且劳动合同还没到期,你提前辞职,公司不予补偿”。

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刘清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7万元,以及两个月的经济补偿两万元,共计9万元,并提交了每月发放工资的银行明细单。

法庭上,公司负责人解释:“我们认可自2015年12月起欠发刘清的工资,但她主动提出辞职,公司并没有辞退她,公司可以把欠的工资补给她,经济补偿我们拒绝支付。另外,她的月薪不是1万元,两个月补偿两万元也不合理。”

综合案情后,新疆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垦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公司支付刘清工资5.95万元,经济补偿1.7万元。

员工因欠薪主动辞职也可获补偿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主审法官解释,本案中,刘清被公司拖欠了7个月工资,在此前提下辞职,公司应当为她提供经济补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