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具體法律規定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案件最終結果
該案件最終經法院認定,醫療機構在進行診療的過程未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對危害後果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按照過錯程度對當事人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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