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購房未滿4年不得過戶,中介建議辦的“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長沙近幾年,房價一路飆升,長沙為了限制房價、抑制炒房、保障剛需房,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其中,就有這麼一條:

在本市購買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滿4年方可上市交易。

大鯤的朋友最近正準備購房,但是找來找去,發現有房子價格相對便宜一點,但是房產證都未滿4年,不能進行買賣。對此感到非常頭疼。

長沙購房未滿4年不得過戶,中介建議辦的“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但是中介聲稱,買賣雙方可以先簽訂一個買賣合同,然後買賣雙方可以一起去公證處辦理“公證”,這樣一樣可以進行買賣。

公證內容大致為:首先承認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然後買方先把房款給賣家,買方現在即擁有房屋的使用權,待這套房屋的房產證滿3年後雙方一同去辦理相關的過戶手續,賣方再進行產權的移交。

那麼,中介所說的這種辦法,在法律上來說是合法且有效的嗎?

長沙購房未滿4年不得過戶,中介建議辦的“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這樣的“公證”有效,但是隻是債權關係的認定有效

首先,這樣的公證在法律上來說,針對《買賣合同》的認定是合法的,但是賣家手否違約難以保證。

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在沒有進行產權轉移,房屋未過戶之前,房子依然是賣家的。

買賣雙方的《買賣合同》和《公證書》,只是確定雙方發生了合同的債權關係。而在法律上講,物權大於債權,也就是說,公證的效力還是不如房屋登記的效力大。

長沙購房未滿4年不得過戶,中介建議辦的“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如果賣方隱瞞真相,一房多賣,同時和多人簽訂這樣的協議、或者到期後又反悔,等到4年期滿肯定會產生糾紛。但是此時,買方只能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即違約賠償。

也就是說,買房者轉為債權人,只能根據協議追討款項,而不能過戶房產。如果賣家已經將房屋抵押了,倒是還會有被法院查封的風險。

而對於賣家而言,在買賣雙方的這層關係中,賣方只要按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履行過戶的義務,基本沒有什麼風險。

而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拆遷安置房,屬於“動遷房”。這樣的房屋在未取得房產證前,如果提前買賣並“公證”的話,風險更大,因為動遷時間一般都較長,不可預計的風險也就可能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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