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购房未满4年不得过户,中介建议办的“公证”有法律效力吗?

长沙近几年,房价一路飙升,长沙为了限制房价、抑制炒房、保障刚需房,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其中,就有这么一条:

在本市购买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4年方可上市交易。

大鲲的朋友最近正准备购房,但是找来找去,发现有房子价格相对便宜一点,但是房产证都未满4年,不能进行买卖。对此感到非常头疼。

长沙购房未满4年不得过户,中介建议办的“公证”有法律效力吗?

但是中介声称,买卖双方可以先签订一个买卖合同,然后买卖双方可以一起去公证处办理“公证”,这样一样可以进行买卖。

公证内容大致为:首先承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然后买方先把房款给卖家,买方现在即拥有房屋的使用权,待这套房屋的房产证满3年后双方一同去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卖方再进行产权的移交。

那么,中介所说的这种办法,在法律上来说是合法且有效的吗?

长沙购房未满4年不得过户,中介建议办的“公证”有法律效力吗?

这样的“公证”有效,但是只是债权关系的认定有效

首先,这样的公证在法律上来说,针对《买卖合同》的认定是合法的,但是卖家手否违约难以保证。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没有进行产权转移,房屋未过户之前,房子依然是卖家的。

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和《公证书》,只是确定双方发生了合同的债权关系。而在法律上讲,物权大于债权,也就是说,公证的效力还是不如房屋登记的效力大。

长沙购房未满4年不得过户,中介建议办的“公证”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卖方隐瞒真相,一房多卖,同时和多人签订这样的协议、或者到期后又反悔,等到4年期满肯定会产生纠纷。但是此时,买方只能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即违约赔偿。

也就是说,买房者转为债权人,只能根据协议追讨款项,而不能过户房产。如果卖家已经将房屋抵押了,倒是还会有被法院查封的风险。

而对于卖家而言,在买卖双方的这层关系中,卖方只要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履行过户的义务,基本没有什么风险。

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拆迁安置房,属于“动迁房”。这样的房屋在未取得房产证前,如果提前买卖并“公证”的话,风险更大,因为动迁时间一般都较长,不可预计的风险也就可能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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