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開店和租房不瞭解這個法律知識,有可能會錢房兩失

背景介紹

很多人在租房和兌店經營時往往不注意對房屋的租賃情況進行審查,甚至有些人在租賃房屋時會選擇跟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因承租人並非房屋的直接出租人其出租房產的行為並非出租而應屬於轉租,這種情況在門市出租的過程中尤為普遍,想要出兌生意的承租人會將經營的產業及剩餘房屋租期一次性轉給第三人,這種轉租的行為對於第三人來說存在非常大的法律風險,一定要三思而後行,下面作者為大家詳細解讀。

投資開店和租房不瞭解這個法律知識,有可能會錢房兩失

法律風險詳細解讀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才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租賃房屋時我們應詳細瞭解出租房屋的產權情況,如該房系轉租房屋應取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一旦出租人以非法轉租為由解除與承租人的房屋租賃合同,第三人就不能繼續享有該房的租賃權。這種情況下第三人只能要求承租人賠償,如果承租人無力對第三人進行賠償,第三人很可能會錢房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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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該風險

一、在簽訂租房協議時應嚴格審查該房的租賃情況,直接與房屋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二、如必須通過轉租的方式租賃房屋,在租賃時應取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或由出租人在第三人與承租人的轉租合同中籤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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