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總:拆除房屋前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程序!

眾所周知,590號令是當下房屋徵收領域的基礎性法規規定,是廣大被徵收人必須要了解的內容。本文,在明律師不講“怎麼拆房”,而重點總結拆房之前的重要法定程序。請注意,如何拆房是政府需要研究的事情,老百姓研究這塊兒就顯得有些滯後了……

彙總:拆除房屋前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程序!

不管是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環境整治,還是其他名目繁多的徵收項目,只要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就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徵補條例”)。根據該“徵補條例”的規定,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要符合法定的徵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要求、滿足“四規劃一計劃”

根據“徵補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含棚戶區改造類項目)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舊城區改建的範圍更大,有時還會涵蓋“城中村改造”)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即要進行房屋徵收必須符合該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情況,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任何為了一己私利或商業利益的徵收都是違法的。

二、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並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公佈

彙總:拆除房屋前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程序!

根據“徵補條例”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且如果是舊城區改建類項目,多數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該條例規定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保障廣大被徵收人的權利,通過每一步權利的落實,來保障權益的最大化,得到最合理的補償。但是在現實操作中,很多人並沒有行使這些權利,這無疑是非常遺憾的。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補償資金專款專用

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發佈徵收決定之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且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在大多數的徵收案件中,被徵收人基本都是突然得知自己的房屋要被評估,且被強行進入家中,對被徵收人的房屋及其屋內財產進行評估,政府部門往往就是利用被徵收人不懂法律來強行加快徵收程序。事實上,評估機構不僅不能徑行到被徵收人家中評估,政府部門也不能直接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是被徵收人協商確定的,如果不能協商一致,應該是採取“多數決原則”進行抽籤、搖號確定。如果未經過上述程序,有評估公司直接對房屋進行評估,可以其評估身份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予以拒絕。(評估這一環節的位置應當在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後,但實踐中也有先進行“預評估”的情形)

四、發佈房屋徵收決定

彙總:拆除房屋前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程序!

發佈房屋徵收決定的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如果以上三個步驟都按照法律規定進行,那麼市、縣級人民政府發佈徵收決定的程序便是合法的,徵收決定也應當附上徵收補償方案。但是徵收決定是具體的行政行為,直接影響了廣大被徵收人的權利,應該在發佈的徵收決定公告上載明被徵收人的救濟權利,即在發佈公告之日起,如果對該徵收決定不服,可以在60日內向上一級行政部門進行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之內進行訴訟。

如果被徵收人對該徵收決定沒有異議,也接受補償方案中規定的條件,就可以在評估環節進行後與徵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但是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市縣級人民政府就會發布徵收補償決定。

五、發佈徵收補償決定。

根據該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徵收補償決定同徵收決定一樣,也是具體的行政行為。不同的是徵收決定是對該區域的所有人有約束力,而徵收補償決定是針對特定的個人作出的,僅對該特定的個人具有約束力。對徵收補償決定不服,同樣可以在60日內向上一級政府部門申請複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訴訟。徵收補償決定能夠直接指向合法的司法強拆,故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救濟是必需的,一旦“過期”將會使被徵收人的維權陷入麻煩。而在徵收補償決定的訴訟中,前述所有程序、步驟都可以成為被徵收人提出並要求審查的對象,這也反映了徵收維權是一個“全流程”屬性,即沒有哪個程序是孤立存在的,只要有一個環節出現問題漏洞,就有可能導致最終的補償決定不能合法成立。這也是廣大被徵收人在瞭解程序後需要著重理解把握的一點重要維權理念。(孫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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