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滄州商品房預(銷)售專項排查整治來啦!

近日,省住建廳印發《關於開展全省商品房預(銷)售專項排查整治的通知》,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預(銷)售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決定在全省開展商品房預(銷)售專項排查整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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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的重點內容

緊緊圍繞專項整治的重點內容,對所轄區域內(含縣、市)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銷售現場(展示諮詢中心)、中介機構進行全面排查清理,對有投訴舉報的項目、公司、機構進行重點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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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預(銷)售行為

1.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未按預售許可證批准的範圍預售商品房,以認購(包括預訂、登記、選號等)或辦理VIP卡等各種形式,違規收取各類定金(訂金)或預售款性質的“誠信金”、“意向金”;

2.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資質證書過期無效)銷售商品房;

3.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不具備資格的機構代理預(銷)售商品房。

4.中介機構發佈未經產權人書面委託的房源信息,隱瞞抵押、查封等影響房屋交易的信息;

5.中介機構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

6.未按規定製定銷售方案、備案商品房預售合同;

7.取得預售許可證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公開銷售全部準售房源;

8.發佈虛假信息、炒賣房號、捂盤惜售、囤積房源;

9.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通過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購房資格、騙提(貸)住房公積金、規避限貸;

10.中介機構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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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現場違規行為

1.未按要求公示有關證件(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以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等;

2.未公開全部房源、價格,未將商品房基本情況、銷售進度、權利狀態(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預(銷)售信息及時、全面、準確地在網上備案系統和銷售現場進行公示;

3.採取虛假的認購手段營造樓盤旺銷的氛圍、哄抬房價,或者縱容工作人員、僱傭他人炒作房價,擾亂市場秩序等;

4.商品房銷售不予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5.中介機構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識全部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各項服務未單獨標價的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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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宣傳行為

1.不具備預售條件,擅自發布房地產廣告;

2.商品房預售廣告中未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文號的;

3.房地產廣告中有關房地產項目名稱、面積、價格、用途、位置、周邊環境、配套設施等內容虛假;

4.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返本銷售或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

5.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售後包租或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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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行為

1.未按相關規定與購房者簽訂規範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商品房買賣合同格式或條款有免除自已責任、加重購房人責任或排除購房人合法權利的行為;

3.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

4.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5.侵佔或挪用交易資金,無正當理由扣留押金、不退訂金;

6.為購房人墊付首付款或採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變相墊付首付款,提供或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貸等違法違規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7.中介機構未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強制提供代辦過戶、貸款、擔保、評估、公證等服務,未在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中約定並額外收取費用;

8.中介機構誘導、唆使、協助交易當事人簽訂“陰陽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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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安排

商品房預(銷)售專項排查整治工作分3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5月20日前完成)

各市要結合本地實際,精心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廣泛宣傳發動,暢通舉報渠道。組織相關企業、機構按照要求開展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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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檢查階段(10月31日前完成)

各市對轄區內所有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地產中介機構、房地產中介網站進行徹底排查,逐一建立工作臺賬。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處理、輿情監測等方式,對各類房地產銷售行為進行全面檢查和治理,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理,曝光典型案例。整治過程中,對上級轉辦、投訴集中的項目要進行重點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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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抽查驗收階段(12月31日前完成)

在全面檢查基礎上,我廳根據各地工作開展情況,對各市工作情況進行抽查驗收。同時,對工作走過場、整治不力的通報批評。對有案不查、輕查輕處、甚至袒護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嚴肅追究責任。

工作要求

加強組織領導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要充分認識規範房地產預(銷)售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對穩定房地產市場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對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構,強化輿論宣傳,務求取得實效。同時,要加強對所轄縣(市)工作的監督檢查,各地排查整治工作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大案要案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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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查處力度

對整治中發現、群眾舉報投訴以及媒體曝光的違法違規預(銷)售行為,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依法嚴肅查處。視情節輕重,可採取書面警示責令限期整改、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停業整頓、取消網上籤約資格、行政處罰、公開通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措施。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及時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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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時上報情況

為便於工作開展,請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明確工作聯繫人,並於5月21日前報我廳。

要及時梳理本地區(含所轄區、市、縣)違法違規行為典型案例(包括:違法違規企業名稱、違法事實、查處處罰依據、處罰時間、處罰單位、處理情況、媒體曝光情況),從6月起每月20日前上報(不少於1個)。

8月31日前,進行中期彙總,並將彙總表報我廳。

專項整治結束後,各市要將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工作報告和彙總表)於11月15日前報我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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