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相關規定中,對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作了詳盡規定,
主要包括8種財產:
⒈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⒊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⒋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這時的“發明”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著作”是指表達意見、知識、思想、感情的作品,其內容和外延以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為準);
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⒍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⒏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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