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男)是現役軍人,與王某花於2012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個女兒。張某因工作原因長年不住家,只有過年過節才偶爾回家與家人團聚。
2015年3月,劉某強(未婚)通過社交軟件認識了“網友”王某花,因投緣,兩人很快同居,後對外宣稱為男女朋友;劉某強自認識第一天就知道王某花已婚及其配偶的情況。半年後,張某發現了劉某強與王某花的行為,並向公安報警,2015年10月,劉某強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強明知王某花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破壞了現役軍人的婚姻家庭關係,已構成破壞軍婚罪,應依法懲處,關判處有期徒期一年。
根據《刑法》第259條規定,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量刑: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大律提醒:未婚青年可以正正當當處女朋友,千萬別與有配偶的人“談戀愛”,更不能有“同居”行為,對自己負責,對別人的家庭負責,不要做這種違法的事,否則可能面臨這樣的刑事處罰。
請轉發、收藏,並發表您的想法!
閱讀更多 粵西大律師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