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桂陽法院成功執結一起聘用合同糾紛案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桂陽縣人民法院成功執結了一起聘用合同糾紛案件,某學校及相關部門在勞動仲裁部門作出仲裁裁決後,仍拒不履行,被法院強制執行要求用人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係,並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王某某於2016年9月通過招聘考試進入某中學就職,並與學校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約定試用期為12個月。工作未滿一年,2017年7月王某某遞交了辭職申請。因未滿服務年限,學校及相關部門向王某某提出賠償違約金的要求。2017年7月31日,王某某向桂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桂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庭審及調查查明後認為,申請人王某某通過統招考試進入學校工作,屬編制內人員,適用人事爭議仲裁法規。原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第六條規定,在試用期內,受聘人員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本案中申請人王某某9月1日通過招聘考試進入學校工作,2017年7月提交辭職申請,屬於試用期內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原人事部印發的《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在聘用合同中對培訓費沒有約定的,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後,單位不得收取培訓費用;第十九條規定,聘用合同解除後,單位和個人應當在3個月內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無聘用關係職工的人事檔案。本案中學校及相關部門並沒有對申請人王某某進行培訓和產生培訓費用,王某某在試用期內單方面解除雙方的聘用合同符合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規定,學校及相關部門不應扣留申請人的人事檔案。遂依法裁決要求學校及相關部門依法解除與王某某的聘用合同關係,並在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為王某某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仲裁裁決生效後,學校及相關部門卻一直不與王某某辦理解除聘用合同、檔案轉移等手續。2018年5月3日,王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

立案執行後,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並多次去學校及相關部門瞭解情況,對被執行人做思想工作,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文書的後果,並限定其在5個工作日內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否則將對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對其主要負責人限高消費等。同時,多次通過電話跟申請執行人進行溝通,詳細詢問其辦理解除聘用合同、檔案轉移的那個手續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在執行法官的多次勸說下,被執行人意識到了其拒不履行生效文書的嚴重後果,主動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承諾將盡快為申請執行人辦理解除聘用合同、檔案轉移等手續。至此,該案順利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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