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每日一練:民訴法(5.21)

D、居住地為丁市H區的孫溪要求居住地為丁市G區的趙山依約在丁市K區履行合同。後因趙山下落不明,孫溪以趙山為被告向丁市H區法院提起違約訴訟,該法院以本院無管轄權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正確答案】 ABC

【答案解析】 選項A中法院的做法違法。《民訴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案件受理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據此可知,管轄依被告住所地確定後,被告住所地發生了變更,受訴法院的管轄權不因此受到影響。選項A中,A區法院的做法違反了管轄恆定的要求。

選項C中法院的做法違法。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和案件影響的大小來確定級別管轄的。在審判實務中,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也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但各地人民法院確定級別管轄爭議標的數額的標準應依據最高院頒佈的司法解釋,省高院無權對此進行規定。選項C中,丙省E市中院根據丙省高院的規定來確定級別管轄爭議標的數額的做法違法。另外,根據2008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規定,標的額為5,005萬元但不存在其他法定情形的案件應屬於中院管轄的範圍。因此,丙省E市中院向丙省高院報請審理該案的做法違法。

選項D中法院的做法合法。《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選項D中,孫溪與趙山之間的訴訟屬於違約之訴,與身份關係無關。因此,丁市H區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無管轄權。另外,根據該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起訴必備的條件之一是“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據此可知,丁市H區法院應以本院無管轄權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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