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在前 警察不退
防患於未然
才能更好的避免危險的發生
這樣的說法同樣適用於汽車租賃行業,汽車租賃的興起讓許多市民得到了方便,然而有些人卻假借租車之名實施詐騙。
接下來隨小編一起
看看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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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惠水縣公安局刑偵成功抓獲涉嫌租車轉賣詐騙犯罪嫌疑人1名,涉案金額達10萬餘元。
2020年2月24日20時許,尹某金報警稱:自己于于2020年1月10日時將一輛別克英朗轎車租賃給一男子,該男子一直逾期不還車,也未付清逾期欠的租賃費用,後報警人通過GPS找到租出車輛,發現車輛已被該男子賣掉,損失總價值60000餘元。
接警後,我局刑偵大隊與情報中心、網安大隊緊密協作,研判掌握該嫌疑男子身份信息及行動軌跡。於2020年4月29日在惠水縣歡樂島一足浴酒店將犯罪嫌疑人陳某海抓獲。
經審訊,陳某海供述自2020年1月以來,其利用工作職業身份(長期從事二手車交易),分別到惠水縣多家租賃車輛公司租車,以偽造買賣租車合同等手段,將十餘輛租賃車輛賣至貴陽市、清鎮市、遵義市等地區,同時其通過網絡賬戶發佈大量虛假售車信息,騙取對方信任後收取多人定金實施詐騙,涉及詐騙二十餘起刑事案件。
目前,我局正進一步審訊深挖其他犯罪行為。
警方提示
從租車公司把車租出來,然後倒賣,這種作案手法並不新奇。之所以能輕易得手,一方面是因為租車公司對租車人的個人身份資料等信息審核不嚴,導致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另一方面,租車公司對車輛的監督管理也存在漏洞,被租車輛離開區域、失聯等情況監管核查不到。出租方要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規範租賃流程,加強事前信用考察。簽訂租車合同前,應通過多種渠道對租車人的身份、經濟狀況、信用程度、租車用途進行全面認真的核查登記,辨別相關信息的真偽,做好事前風險評估和防範。同時設立有效擔保,在簽訂租車合同時,租賃公司可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證人、保證金、財產抵押等擔保方式,最大限度地防控風險。
對此警方還要提醒,對來歷不明、手續不全的車輛,大家一定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