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辭職快遞員騙取快遞費被判刑

福州新聞網11月30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通訊員 陳晨 陳嘉琳)從快遞公司辭職後,男子夏某某以提前收取快遞費為由騙取5376元。日前,長樂區檢察院對夏某某以涉嫌詐騙罪提起公訴,夏某某被長樂法院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2019年6月,夏某某和長樂一傢俱廠的郭某某商談一批垃圾桶的郵寄業務。6月30日,夏某某向快遞公司提出辭職並回到安徽老家。過了幾天,郭某某通過微信詢問郵寄價格是否已經確定。夏某某心想對方不知自己已辭職且人不在長樂,便與郭某某商定按每個垃圾桶8元的價格,要求對方預付快遞費5376元。郭某某隨後將這筆錢通過微信轉賬給夏某某,夏某某收到錢後就拉黑了郭某某的微信,並以手機損壞為由斷絕與郭某某及快遞公司其他人員的聯繫。

郭某某後來發現自己被騙,便向公安機關報案。案發後夏某某主動微信聯繫郭某某退還了5300元,並取得郭某某諒解。

檢察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被告人夏某某以快遞員的身份騙取快遞費,金額達5376元,已涉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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