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雙方簽了房屋買賣合同,甲將房屋賣給乙,後房價上漲,甲想要解除合同,發生了以下對話
甲:房子我不賣了
乙:不行,我一定要買
甲:反正我不賣了,頂多賠償你違約金,你打官司去吧
如果乙打起來官司,會是甲說的那樣,付了違約金合同就能解除,就萬事大吉了嗎?
當然是不是的,合同在法律上叫私法,就是兩個人之間約定的法律。合同簽訂後,雙方均不能隨意解除合同,除非達到了約定解除合同的情況或者法定解除合同的情況。
合同的法定解除權規定在在《合同法》第94條,對解除合同有詳細的規定,達到法定解除的條件,合同可以解除。
除了法定解除外,如果合同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情況,屬於意定解除,就是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當一方達到約定的情形時,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種解除方案是協議解除,就是沒有法定解除也沒有到意定解除的條件,雙方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形,這是雙方重新達成的新的合同來消滅之前的合同的情況。
從法律上來說,並不是說承擔了違約責任就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一方單方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享有選擇權,可以同意解除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
不管是繼續履行還是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守約方都是痛苦的。如果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違約方拒不配合辦理貸款、房屋過戶手續,法院會要求守約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一次性支付房款對守約人來說是困難的。違約方一般都能達到目的。
我不認為這是違約方的勝利,這是法律在規範上的不足。當違約方的成本可以被可獲得的利益覆蓋時,一般都會選擇違約。